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杜娟
与文字商标不同,图形商标不产生固定的呼叫和含义,以其外观图案设计表达出的特定形象,使消费者形成一定的视觉印象和概念,从而被记忆和与他人商标相区分。
然而,对于设计过简、设计过繁、以及是否属于通用图形的三种常见驳回情况,尚未有足够明晰的判断标准供申请人参考,过简和过繁的界限模糊且存有较大的弹性空间,为此,本文将通过以下案例进行对比分析,来探讨在商标审查实务中,对图形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
一、设计偏简单的图形商标
与文字商标不同,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当图形商标被印刷在产品外包装盒,包装袋上时,图形商标的设计风格同时影响产品在消费者中的印象和评价,近年来,极简风的设计大受欢迎,在知识产权领域也深深地影响着图形商标的设计走向。
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指出,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上表中被驳回案例,商标整体由两笔线条勾勒而成,且外观十分容易联想为其指定商品“酱油;辣酱油;醋”的容器外型,过于写实的构图使消费者难以从中提取出独属于商标申请人的具体指向和概念,因此,即使该图形并非相关行业常用的普通图形,却也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相同的案例还有第60315784号“ ”驳回一案【3】,申请人虽主张申请商标是基于“HUALA”文字而设计的图形,不过,从其图形商标的外观来看,消费者难以认读出“HUALA”文字,得到的印象仅为无固有具象的线条,设计随性且无规律,较难把握和记忆,因此,在商标审查中十分容易被归类于“过于简单的线条”的情形。
而上表中被核准案例,设计同样简单,如从其指定商品的内容观察,商标同样易被看做饮品的杯子容器,但显而易见,该商标并不是对杯子的写实描绘,而是一种抽象的表达,一条直线代表杯座,90度角的线条意为吸管,该种表达不仅体现了设计者的构思和风格,在消费者中能够形成一种新颖的视觉感受,从而达到与同行业产品相区分的最终目的。
二、设计偏复杂的图形商标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同样属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例如:
商标若构成要素过多,且并没有特别突出的某一要素,那么在众多的要素中消费者不易提取其中显著的、重要的要素进行记忆和识别,国家知识产权局也难以对包含纷杂要素的商标赋予较强的排他性专用权。
那反过来说,构成要素较多就一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吗?自然是需要个案进行分析。
上表中被核准案例似乎与《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的案例近似,构成要素简略的可以分为8部分,但是位于画面左下侧的“人煎药”图形部分占据商标整体比例较大,视觉上十分突出,而且其他构成要素均是围绕该主图形而设计,因此,较多的构成要素并没有弱化该商标的主体部分,从而保持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相比较之下,上表中的被驳回案例比较容易判断,为某处景观的偏写实图案,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案例的情形高度类似,过于细致而无特点的设计不会形成独特而深刻的印象,即使作为商标印刷在产品外包装上,十分容易被理解为外包装的装饰性图案,难以发挥商标应有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
三、与指定商品或服务具有关联性的图形商标
当商标不存在设计过简或过繁的问题时,图形商标与其指定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关联性时,容易因仅体现商品的外观或服务特点而被判定缺乏显著性,但是针对该种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并非采取一刀切的审理标准,存在可注册的空间。
上述核准案例中的“伞”图形用在“阳伞”等商品上,并非直接表达了商品的外观或特点,其图形整体呈现了一种愉悦又可爱的视觉感受,且并非行业通用图形,予以注册无可厚非。但驳回案例中的“鞋”图形,为普通的鞋子外观,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判断,在鞋子或服饰商品上标识鞋子图形,理解为商品的装饰性图案似乎更符合常理,由此,难以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综合以上分析,即便是不产生固定呼叫和含义的图形商标,仍需要能从其外观和设计中表达出一定的概念或形象,从而被消费者所把握和识别,才能实现商标其区分商品来源的使命和目的。
注释
【1】商评字[2020]第0000166548号
【2】商评字[2022]第0000333963号
【3】商评字[2022]第0000359135号
【4】商评字[2022]第0000272714号
【5】商评字[2023]第0000000865号
【6】商评字[2021]第0000202031号
【7】商评字[2022]第00003296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