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姚园
将他人品牌的文字修改为同音字进行注册是一种惯用的摹仿注册方式,例如:奈克-耐克;百力-百丽;啊嘛尼-阿玛尼;岸塔-安踏。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就有此类案件,本文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梳理,浅析读音相同商标的近似判断。
一、案件分析
可以看出,上述案件中的系争商标是对针对“杰克”“徐福记”商标进行的恶意摹仿注册。“杰克”商标为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品牌,使用在第7类“缝纫机”等商品上,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多次获得驰名保护。“徐福记”为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品牌,同样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多次获得驰名保护。这两件商标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也是被其他主体大量恶意摹仿注册的对象,对于上述恶意摹仿的与“杰克”“徐福记”读音相同的商标,在异议及无效宣告中均被认定与引证商标近似。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裁定及决定分析,可以看出,这些裁定中几乎都提到了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读音相同/相近,考虑了商标的读音要素。同时这些案件也有其他的共同之处,例如引证商标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系争商标大都使用在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主营产品上;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读音、文字构成等相近。同时,鉴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系争商标人对其是明知或应知的,其在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主营类别上注册与引证商标较为近似的商标,难谓善意。
二、读音相同商标的近似判断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文字商标的近似应主要考虑“形、音、义”三个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能力为标准。同时,应考虑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判定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在具体适用中规定:商标文字或显著识别部分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商标的读音是判定商标近似的一个重要因素,尤其是《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修改中增加了“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相较之前的规定“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更加提高了商标读音在判定商标近似中的重要性。当然,判定商标近似不能仅仅考虑读音,还应结合其他要素综合考量。
商标标识的近似不等同于商标近似,在判定商标标识近似时,除了考虑商标的读音相同或相近,还应从商标的“形、音、义”等要素综合考量,同时还应考虑商标共同使用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来判定商标是否近似。这就需要同时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申请人所处地域及行业类别等相关因素。
通过以上分析,好像商标的读音又仅仅是判定商标近似的一个很小的要素。其实不然,这正是说明了在不同的案件中要进行个案分析,根据不同的案情从有利于案件的角度出发,发掘增加案件胜诉的有利因素,读音相同是一个很小但又很重要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