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牛姚刚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从“机器猫”无效宣告案看商标近似
1、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五章2释义:商标近似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视觉、含义或排列顺序等方面虽有一定区别,但整体差异不大。文字商标的近似应主要考虑“形、音、义”三个方面,图形商标应主要考虑构图、外观及着色;组合商标既要考虑整体表现形式,还要考虑显著部分。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第一,“机器猫”与“哆啦A梦”、“DORAEMON”是否构成近似?
《哆啦A梦》是日本的国民级动漫作品,由于不同的引进主体将《哆啦A梦》翻译成多个不同的名称,例如:中国大陆将《哆啦A梦》翻译为《机器猫》,中国香港将《哆啦A梦》译为《叮当》,中国台湾将《哆啦A梦》译为《小叮当》以及《机器猫小叮当》,在经过多年后才统一称呼为《哆啦A梦》。
从《哆啦A梦》的中文译名的发展历程中可知,“机器猫”与“哆啦A梦”、“DORAEMON”指的是同一事物。而本案被申请人石狮市贝遇贸易有限公司必然是能够知晓“机器猫”与“哆啦A梦DORAEMON”均指的是《哆啦A梦》这一动漫作品,其申请注册“机器猫”商标必然是具有不正当目的。
第二,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1、2图形是否构成近似?
争议商标中的图形“ ”系截取的引证商标1、2图形“ ”眼睛及头顶部分,该图形并非是自然界所固有的,而是由申请人一方所独创的,很明显争议商标中的图形是对引证商标1、2图形的复制和模仿。
第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2共存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2均指向《哆啦A梦》这一动漫作品,对于消费者而言,极易将争议商标也认为是经过《哆啦A梦》动漫作品权利人授权,认为争议商标核准使用商品是正版的《哆啦A梦》周边产品,必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结合以上三点,争议商标已经与引证商标1、2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必然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3、在先权利的保护
第一,商标属于企业无形资产,公司通过多年的努力发展才使用的商标具有了极高的商业价值,对于公司经营和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影视作品的保护,需要将作品的名称、主角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也需要将不同的译名和同音字形近似的商标进行注册,起到防御性作用,达到保护自有商标权利的目的。
第二,在发现商标已经被抢注时,要及时对系争商标提起异议/无效宣告/撤三等程序来保护自有权利,以防止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