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黎琳
对于行业的知名品牌,恶意仿冒的侵权人“傍名牌”的手段五花八门,用某种与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混淆消费者的视听产生误认,或者在自己的商标中完整包含他人的知名品牌造成消费者误以为“两家合作生产”的印象,这些“山寨品牌”在市场上的层出不穷使企业维权的工作量大大增加。有一种“文字发音不同、但字体高度近似”的标识由于与引证商标的呼叫发音不同而较易通过官方的审查,企业对于这些标识进行维权时,监测难度更大、周期更长,也需要消费者练就一双火眼金睛仔细甄别和发现。
笔者近期代理的几个案件就是典型的“李逵”捉“李鬼”的案例。
(19类,注册号:9600030)
这是一件核定在第19类“刨花板,胶合板,贴面板,木屑板,半成品木材”商品上的商标,既然是与木材、木板相关的商品,结合其字体,可以看出这是一件高度摹仿木地板上的驰名商标“圣象”的山寨品牌。该商标于2011年6月16日申请,2012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而“圣象”商标的权利人直到2020年才发现它,随后对之提出无效宣告。本案的难点在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已超出了五年争议期限,无法再适用《商标法》有关“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规定,但好在“圣象”获得过驰名商标的认定,在本案中继续主张驰名商标的诉求从而不受五年争议期的限制。结合“圣豫”与“圣象”在字形结构上的高度近似,国知局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可以说,本案是一起少见的“对超过五年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基于“举重以明轻”原则,既然驰名商标可以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获得保护,那么在相同、类似的商品也可以获得保护。当然,如果权利人在五年争议期内发现该商标,就可以直接请求国知局认定“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直接宣告其无效。
(35类,注册号:44675214)
这件商标的申请日和注册日就比较晚,2020年3月17日申请,2020年10月6日初审公告,“圣象”商标的权利人以“与35类在先注册的‘圣象’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对之提出异议,获得了国知局的支持,该商标被不予注册。
(30类,注册号:52516344)
这是一件初步审定在第30类“调味酱,鸡精(调味品),食用面粉,糯米粉,泡打粉,酵母,食用淀粉,调味品,谷类制品,调味料”商品上的商标,可以看出其产品中包含“酵母、泡打粉”,结合其字体,这是一件高度摹仿酵母上的驰名商标“安琪”的山寨品牌。该商标于2020年12月28日申请,2021年5月27日初审公告。该商标的摹仿痕迹甚至比上述“圣豫”商标还要隐晦,事实上它是一件三个字组成的商标:安-壬-其,但是该商标的权利人将“琪”字拆分出“王”、“其”两个字,并对“王”字的笔画做了恶意的修改和调整,当其刻意缩小字体使用时,消费者极易将“壬其”二字误认为为“琪”,从而与“安琪”商标混淆。最终,“安琪”酵母权利人的主张获得了国知局的支持,该商标被不予注册。
(43类,注册号:50039491)
这是一件初步审定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针织服装,内衣,T恤衫,帽,婴儿全套衣,童装,袜,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商标,乍一眼看上去还挺正常的,但是,将它与“ ”中的图形比较就可以看出:它是将“安踏”的图形“ ”用字母填充,并逆时针旋转30°,考虑到运动行业内经常会用贴片logo图形做装饰、贴片部分会因为经常活动而会产生裂纹,上述商标在服装和鞋上的使用极易在外观上与安踏的图形混淆从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安踏”商标权利人对之提出异议,获得了国知局的支持,该商标被不予注册。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市场的恶意侵权人为了攀附知名品牌的声誉,会从字形、外观构图等方面刻意摹仿,采取的手段可以说无所不用其极。作为真正权利人的“李逵”品牌们需要积极行动,对这些“李鬼”从重从快打击,切勿让他们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