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更加现代化的知识产权程序,以便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近日公布了第2022-016号备案录通知,并于2022年9月20日生效实施。该备案录是由知识产权局局长于2022年7月4日签署的,旨在修订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实施细则。
本次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实施细则修订备案录通知(Memorandum Circular No. 2022-016)针对的内容是菲律宾《有关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的专利法实施细则2011》,其中,有关于发明专利申请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新增纸档提交的超页费 (细则第400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专利申请人若通过纸档提交专利申请,那么当专利申请文件超出250页时应每页缴纳36菲律宾比索超页附加费。
(2)未按规定缴费的专利申请(细则第401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若专利申请人未在提交申请时足额缴费,那么专利申请将被视为“不成功的申请”(failed application),而不是“主动放弃的申请”(forfeited application)。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因未足额缴费而视为未成功提出申请的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4个月内请求恢复该不成功的专利申请。
(3)回执不再自动分配申请日(细则第400款和细则第601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专利申请日只有在审查员认为该专利申请满足了所有最低提交要求时才能由审查员分配。若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不满足基本要求,将下发审查意见(OA)。
(4)超项费应在提交申请时足额缴纳(细则第418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专利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时足额缴纳超项费。根据之前的细则,若未在申请时足额缴纳,可以在提交日起1个月内补交。
需要注意的是,修订后的细则中对于以列举出可选择要素或可选择项的方式来撰写的权利要求,如马库什权利要求(Markush claim),在计算权项数时要依据其所列举的可选择要素或可选择项。
(5)认可电子签名(细则第505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电子签名被认为是菲律宾法律下的有效签名。
(6)缺失附图不影响申请日(细则第603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缺失附图仍不影响申请日,但是申请人需要在提交日起1个月递交。若超过1个月,那么申请人应在补正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补交附图并请求一个新申请日。
(7)分案期限重新计算(细则第607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一旦提交上诉请求,那么提出分案请求的期限应为从上诉决定之日起的4个月内。
(8)分案期限重新计算(细则第611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主动分案申请的提交期限为自母案撤回或者授权之日起4个月内,而后续分案申请的提交期限为早期分案申请撤回或授权之日起的4个月内。也就是说,母案撤回或者授权后,仍然有可能主动提交分案申请。
(9)新增加速审查程序(细则第804.1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在专利申请公布且实审请求已提出的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可以提出加速审查。
(10)允许专利申请撤回(细则第807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在专利申请首次公布前,IPOPHL允许专利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
(11)缩短OA答复延期期限(细则第928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申请人应在OA发出之日起的2个月内提交答复。专利审查员应申请人的请求可以授予一次延期,延期期限最长为2个月。而在之前的细则中提供了申请人2次延期答复OA的机会,每次都可以最长延长2个月期限。
(12)缩短请求专利恢复的期限(细则第929款)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申请人应在因未满足程序要求而被视为撤回的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恢复请求并告知专利局长理由,如被骗、事故、错误或可以原谅的疏忽等。若专利局长同意其提出的理由,则可以恢复该专利申请。在之前的细则中,恢复期限为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