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原汁机”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案件中,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客户在最高人民法院取得了终审胜诉判决;此前,集佳在客户委托的针对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的无效宣告案件,以及随后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无效决定的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中均获得了胜诉的结果。在该终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专利说明书是否满足专利法有关“充分公开”的判断标准,并进一步明确了专利权人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的解释以及专利的核心改进点在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中的作用。
案情简介
集佳代表委托人于2018年12月针对名称为“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理由包括: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等。经过口头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认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含糊不清的,无法具体实施,不能实现。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未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2019年9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对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解释中,提出了与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完全不同的意见陈述。经过开庭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维持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利权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并于2021年初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解释中,提出了与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以及一审诉讼程序中均不同的意见陈述。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1年12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
案件评析
在关于涉案专利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及二审程序各程序中,焦点问题均集中在,本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榨汁机的出汁孔大小可调节”。
针对此问题,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答辩:本专利中出汁孔的大小的调整是通过多个活动罩实现的,不同活动罩具有不同遮挡程度的遮挡块,从而可以调节出汁孔的大小,而每一个活动罩在使用时是固定的。
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即是凸块在出汁孔内的滑行来实现对出汁孔大小的调节,而并未记载多个具有不同遮挡程度遮挡块的活动罩,并通过替换活动罩来实现调节和控制出汁孔大小的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得出专利权人解释的技术内容。
其后,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主张了背景技术专利所记载的另一种方式:活动罩和压榨筒可以通过上下移动来实现遮挡块对于出汁孔的调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背景技术中仅记载该现有技术部分内容,未披露完整技术方案,且其技术方案同本专利也不完全相同,不宜将其中部分技术方案直接作为本专利发明内容。
之后,专利权人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并提出了新的主张:通过取出和放置活动罩,使凸块完全凸入或完全退出出汁孔,从而调节出汁孔大小(完全遮挡或完全不遮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权人提出的以上实施方式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无法通过阅读说明书内容得出唯一、毫无疑义的结论,且与其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及一审诉讼中所作解释均不一致,故对专利权人就本专利出汁孔大小可调节的解释,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在判断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时,一般而言,说明书应当对涉案专利的关键改进点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对于该关键改进点,在说明书没有披露具体技术手段且未给出明确指引的情况下,基于实现该关键改进点的基本功能的公知常识或者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应尽可能是相对确定的,不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不同的想象而实现的各种不同的方式,尤其不允许专利权人对此予以解释时,在不同程序中存在不同的表述,扩大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