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保障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专利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此前,就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江苏、广东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专利代理行业对标国际高标准,积极扩大开放,提升服务国际化水平,关系到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提升我国经济实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既涉及专利代理行业规范发展,也涉及我国市场主体的创新成果能否在其他国家获得有效保护。鉴于专利代理相关工作的专业性和法律性,有必要在积极扩大开放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对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管理。
《办法》明确,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是专利代理行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代表机构及其代表进行管理。同时,按照平等原则,代表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办法》规定,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之日起90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代表机构备案工作。
针对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办法》规定了代表机构或者代表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进行警示谈话、提出意见,督促及时整改,依法予以查处,必要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