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M-I有限公司及其美国顾问律师Orrick,Herrington & Sutcliffe LLP和集佳团队坚持不懈的努力下,近日,由集佳代理的两件重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获得胜诉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令被告国内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万元!
案情事实
专利权人M-I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跨国油田技术服务集团斯伦贝谢的下属公司。斯伦贝谢早在1980年就进入中国石油行业开展油田服务业务,在中国现有4400多名员工,其中90%以上为本地员工。斯伦贝谢公司一直致力于和中国的各大石油公司一起并肩合作,为促进中国石油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斯伦贝谢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一贯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油田技术各个领域拥有大量基础专利。
为维护其全球知识产权,M-I有限公司于2019年下半年针对国内某公司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了337调查,随后在中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多起专利侵权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针对诉讼涉及的M-I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中国发明专利及其同族发明专利,被告作为请求人于2019年底和2020年初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无效宣告请求。集佳及Orrick团队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并成功维持两涉案专利权全部有效,为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铺平了道路。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判决,认定了被告的侵权事实,同时认定被告在获知被诉侵权产品存在侵权可能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主观恶意明显,因此,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16万元。
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主要的难点法律问题在于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能够成立。
被告为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提交了其与多个案外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有关聊天记录等内容的多份公证书等作为证据。对此,法院指出,首先要明确的是委托加工方为实际侵权方,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条件。因此本案的关键是判断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是否可以证明其并非委托加工行为,以及被告是否构成“不知”或“不应知”侵权事实。
对此,集佳律师主张: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与案外公司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工业品买卖合同”,但多份合同显示,所买卖的对象为骨架、注塑框架、平板注塑模具等零部件,且部分合同显示了制作标准分别为“严格按照甲方(即被告)提供的图纸及型号制作”、“依照买受人(即被告)提供的模型设计并制作”等条款,可见,其采购的多为组装零部件,成品产品最终由被告组装而成,实际上最终产品也是以被告的名义进行销售。因此,上述涉案行为应当属于委托加工行为,而委托加工的方式并不能否认被告制造并以自身产品名义销售产品的侵权事实。
最终,法院认可了集佳律师的观点,并认为被告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合法来源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