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朱刚琴
亚马逊、虾皮、阿里巴巴……跨境电商平台令人瞠目的繁荣发展,拉动了企业产品品牌的闪电式全球传播。互联网技术和各国知识产权电子系统的日新月异式完善进步,也为世界知识产权局创建全球商标数据库打下了坚实基础。在产品品牌知名度势不可挡的全球一体化传播冲击下,顺应一体化市场特征,并借助跨域商标电子检索的便利性,较多国家商标审查逐渐冒出了跨域发展的苗头。罗列三个案例如下,供企业了解。
一、菲律宾
广州一公司于2019年在菲律宾提交了一件“文字+字母图形化”组合商标注册申请,被该国审查员基于该商标与美国纽约一公司2016年在美国申请并注册的商标相同、存在误导公众双方存在关联关系、违反《知识产权法典》第123条第1款第1项为由,驳回了注册申请。
二、马来西亚
台州一公司2018年5月在马来西亚提交了“ ”商标申请,被审查员基于网络上检索到“VI.BE.MAC”是一家总部位于意大利维罗那的领先缝纫机制造商的品牌,申请商标可能造成公众混淆误认,违反《1976商标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为由,驳回了注册申请。申请人提交文件、证明已并购该意大利公司后,该商标通过复审程序得以核准注册。
三、中国台湾
嘉兴一公司于2020年在中国台湾提交了文字和图形2件商标注册申请,被台湾审查员基于谷歌搜索引擎检索到这两件商标与美国马萨诸塞州一公司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网上宣传的组合商标基本相同、违反台湾地区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2款“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先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商标,而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商标存在,意图仿袭而申请注册者,不得注册。但经其同意申请注册者,不在此限”的相关规定为由,驳回了注册申请。申请人通过提交该美国公司签署的共存同意函,才得以争取商标注册。
分析以上三个不同国家/区域商标审查案例,以及尚未列出的其它国家陆续出现的新案例,存在一项较为特殊的共同点为:官方用于引证驳回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均非本国的在先申请/注册商标,亦并非本国未注册驰名商标,而只是其它国家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或是审查员网络检索到的他人在本国未注册的使用商标信息。这种现象,呈现出近年来较多境外国家商标确权中,审查范畴大幅扩张、审查员实际在进行跨域检索审查的发展趋势。对比中国大陆的商标初审相对理由检索范畴仅限于中国大陆本国申请在先商标的做法,这种操作实践差异巨大、颇令行业内人士侧目。
稍作横向对比,笔者注意到,该操作实践似乎与同属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利审查有趋同的发展态势,即,专利在新颖性审查书面公开方面采用的正是世界性地域标准。新审查实践发展带来的一项有利效应为,审查员通过主动扩大世界性商标检索范畴,能有效遏制明显抄袭式抢注商标的申请,值得企业关注,并可有效利用。例如在菲律宾,笔者注意到,基于该世界性检索的做法,菲律宾抢注商标申请的初审驳回率明显大幅增高,为不少国内企业节省了不菲的一笔异议维权成本,例如“万科”、“Haier”“金磨坊”、“CAMC”、“ANTUTU”等,对国内品牌企业属一项福音,当然,也是对少数企业和个人减少抢注商标行为的警示。本着优势应充分利用的角度考虑,根据前述案例总结,企业若寄希望于品牌能得以有效借助该扩大审查效应遏制抢注问题,需提前打牢的基础条件至少包括:
(1)商标具备高显著性,尤以臆造词商标和带独创的风格化设计图形要素商标最佳;
(2)除本国中文宣传外,商标有网络上一定数量的英语等其它世界通用语言的推广宣传信息,审查员通过谷歌等世界常用检索工具容易检索到;
(3)除了本国、在美欧等商标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区域,商标有有效在先申请注册记录,审查员容易通过世界知识产权局的全球商标数据库检索到。
尽管有上述经验浅析,但新兴实践制度的应用和标准的统一完善需要各国知识产权局摸索后,经历时间的沉淀择优而存,且各国是否引用类似做法和引用程度的高低,会受制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商标审查行政承受力和水平影响,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因此,企业在需要低成本布局品牌时,一方面可以借助以上总结提前打好商标设计和布局基础,尽力降低被抢概率,但另一方面不能完全依赖于审查员的扩大范围职权审查。在预算可分配时,企业应保证重点市场尽早布局注册,才是降低被抢概率的更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