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次针对科技创新领域发布了十大科技创新典型案例,旨在响应首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与“两区”建设,通过典型案例示范指导,为科技创新企业及行业发展注入活力,实现高质量发展。集佳代理的“宝利通诉小鱼易连侵害视频会议软件著作权案”荣誉入选十大典型案例之列。
本案原告宝利通公司于2015年发现其视频会议软件的著作权被涉案企业侵犯后,与集佳进行沟通,计划提起诉讼进行维权。集佳团队在宝利通的授权委托下进行了周密的调查和推进,在前期诉讼策略制定及侵权证据获取等方面均付出了巨大努力。2017年7月该案正式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历经十余次听证、谈话、开庭后,北知院于2020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组织二审庭询后,被告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裁定准许该撤诉,一审判决由此生效。本案从我们接受客户委托,到正式启动,再到判决生效,历经近6年时间,仅诉讼程序就持续了近4年,其间集佳律师团队以认真负责的专业态度,坚持不懈,克服了多重困难,终获案件胜诉,成功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利,切实体现了集佳“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全身心地关注客户的每一个细节”的服务理念。
宝利通诉小鱼易连侵害视频会议软件著作权案
【案件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249号
当事人:宝利通公司(原告,集佳代理)
北京小鱼在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
北京小鱼易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
北京澹泊兄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要点:视频会议领域计算机软件侵权判定规则
【裁判要旨】
1.在原告提交的源代码与目标代码所反映的作品范围不一致,且源代码的完成时间无法确认时,应以能够确定完成时间的目标代码或与上述目标代码具有同一性且编译后实际进入该目标代码的源代码作为实质性相似判断中的原告作品基础。
2.在被告拒不提交或未准确提交被诉侵权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时,推定原、被告的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通常应满足一定前提条件,即原告能够举证证明二者目标代码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被诉侵权的计算机软件目标代码存在原告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特有内容,或者在软件结果等方面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3.实质性相似部分所占比例的大小并不影响行为定性,仅仅是后续认定侵权情节的考量因素。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互联网应用迅速发展,社会公众居家学习办公需求大幅增加,视频会议领域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计算机软件作为该领域的核心知识产权组成,对于行业进步、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主要当事人均为视频会议领域的知名企业,涉及权利人的多个软件作品和被告的多款被诉侵权软件。尽管双方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例较低,但不会影响侵权成立的定性。法院在综合考虑在案证据的基础上,依照法定赔偿上限确定了赔偿金额。本案判决对相关问题的分析为此类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积累了经验,彰显了依法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驱动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