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李秀红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以上规定,除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等常见的商标申请外,单纯的颜色组合亦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何为颜色组合商标,《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更具体地说,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颜色组合商标不包括单一颜色商标,或者被称为“单色商标”或“纯色商标”。目前世界上保护单色商标的国家和地区较少,目前纯色商标可以申请注册的国家包括美国、德国、意大利、韩国等。我国《商标法》规定的“颜色组合商标”仅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其构成要素为颜色,而且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
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实践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具体而言:
第一,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选择“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需要注意的是普通的文字、图案加彩色所构成的商标,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
第二,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对此给出了实际的图例。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翻斗卡车;拖拉机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有些颜色组合的商标色系属于深色,对此,虚线的标注应当更加清晰。我们曾经提交过类似的颜色组合商标,就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补正通知:
补正的理由为:“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图样中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须为虚线;且每个组成部分均应清晰可辨。”实际上我们提交的颜色商标边框为虚线,但是因为放到申请框里面,且蓝色部分颜色比较深,虚线不明显,导致商标局下发了补正通知。
第三,颜色组合商标所选用的彩色,必须具体限定,提供色样。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需要在“商标说明”栏内应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着色图样1份。
具体而言,以上图拖拉机的标样为例,该商标说明中的颜色组合,不能笼统的表达为“绿色和黄色的组合”等,而应该具体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正确的描述为:
商标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和黄色两种颜色组合构成。其中绿色为Pantone 364C,黄色为Pantone 109C。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虚线部分用以表示颜色在该商品上的位置,车辆轮廓和外形不是商标构成要素。
第四,颜色组合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或者通过使用具有显著性,方可取得注册。
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其颜色组合而成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审查中的重点。换言之,如果仅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颜色,不足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那么其显著性很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此类商标时会以缺乏显著性为由而驳回商标注册。
颜色组合商标如何获得显著性,通常需要在实践中通过长期的使用。申请人只有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颜色商标,从而使得相关消费者认可、熟悉该商标和申请人之间的对应关系,真正起到可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此时的颜色组合商标才具有显著性。如果商标申请过程中被驳回,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大量的使用证据,证明该商标通过使用已经获得显著性为由申请复审。因此,保险起见,在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前,长期大量的使用证据将为颜色组合商标的成功注册提供强有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