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索林博
一、案情简介及决定结果
(一)案情简介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6类服务项上申请注册的第40462855号“融创•一江源SOURCE OF RIVER”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标志中所含“江源”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认为驳回理由不成立,要求对本案进行复审,请求对第40462855号“融创•一江源SOURCE OF RIVER”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涉案商标标样如下:
(二)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融创•一江源SOURCE OF RIVER”构成,整体有别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项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审公告。
二、案件具体分析
(一)申请商标“融创•一江源SOURCE OF RIVER”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其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其中“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旅游城市名称的拼音形式。
但是,该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如果具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
(2)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
(3)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等特点误认的;
(4)商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构成,且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本案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融创•一江源”五个汉字是申请人根据其自身经营发展而独创的臆造词汇,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同时“江源”二字本身具有强于其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且申请商标是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在整体上亦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具体分析如下:
1.申请商标“融创•一江源SOURCE OF RIVER”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具体到本案而言: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融创•一江源”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本身是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整体。且该申请商标并未突出显示五字中的任何文字,基于中国消费者的认读习惯,相关消费者在识别时定会将申请商标作为整体进行识别而非对其进行拆分认读,同时“融创•一江源”五个字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极高的显著性。
“融创•一江源SOURCE OF RIVER”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本身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其指定使用在第36类的“保险承保;资本投资;不动产估价;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住所代理(公寓);不动产经纪;担保;典当”服务上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不属于商标第十条第二款所规范和禁止的对象。
2.申请商标“融创•一江源SOURCE OF RIVER”是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
(1)本案申请商标是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由“融创”、“一江源”构成,其中“融创”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及驰名商标,具有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而另一部分“一江源”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其字面含义为“一条江河的源头”,申请商标中的英文部分“SOURCE OF RIVER”(直译为“江河的源头”)与之一一对应;同时,申请人的该地产项目毗邻汉江,故此处的“江”字指代的是“汉江”,申请商标整体意为“汉水融江,世界归源”。
因此,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融创•一江源”作为申请人在武汉市推出的楼盘项目名称,其直接指向申请人及该楼盘,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
(2)申请商标申请使用在指定服务项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商标攀附行政区划地名的知名度,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产地来源造成混淆误认。结合本案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服务来看,其申请使用在第36类的“保险承保;资本投资;不动产估价;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住所代理(公寓);不动产经纪;担保;典当”等服务项上,与“江源”地名并无关联。同时,申请商标在文字设计中并未突出显示“江源”二字,无攀附地名知名度的恶意,申请商标“融创•一江源SOURCE OF RIVER”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地名联系起来而发生产地误认的可能。
(二)在先已有包含“江源”二字商标核准注册
在同一类别上,在先已有“江源”、“卓江源”、“清江源”、“之江源”等多件包含“江源”二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结合本案申请商标是由“江源”和其他文字构成,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能够起到商标识别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