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李带娣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该条规定了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有创造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尤其对于审查比较严格的发明而言,对于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要求比较高。
创造性判断条件之一就是“显著的进步”,上述“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技术方案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否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可预期范围,由此判断该发明创造对现有技术作出的技术贡献大小。而取得预料到的效果表明了其做出了技术贡献比较低,相应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也比较低。因此在撰写申请文件时,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的描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通常在申请文件的撰写阶段尽量全面记载技术方案所体现的技术效果,技术效果越显著,其对于创造性的贡献也就越大。
即在专利申请的授权和确权阶段,技术效果描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代理人,在申请文件撰写初期应当充分了解技术方案,将技术方案所体现的技术效果全面体现于申请文件中。
再者,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该条解释了等同特征这一名词,从解释中可以看出技术效果是判断“等同特征”的条件之一,可以理解的是,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特征需要与专利所限定技术特征实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时才能被判定侵权,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则不会构成侵权。显然技术效果在侵权判定中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
从以上描述可以看出,技术效果的描述在专利授权、确权和侵权判断中均具有重要作用。在各个阶段中,如果专利权人主张申请文件或者专利文件中没有记载的技术效果(即使该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这样的技术效果),都是很难得到审查员和法官的认可,一旦不予认可这必然影响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权利。
因此在申请文件的撰写初期就需要在说明书中明确记载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并且技术效果尽量撰写全面。
需要说明的是,上文中所述的技术效果撰写全面是指技术方案确实能够带来或者达到的技术效果,而并非是夸大描述的技术效果或者记载一些子虚乌有的技术效果。夸大技术效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看起来与现有技术相比,显著性比较高,即该技术效果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可预期范围,显得发明创造性比较高。但是夸大技术效果存在以下隐患。
专利文件的技术效果、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关联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款第二条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夸大描述技术效果,即当前记载技术方案不能带来该技术效果,相应地当前技术方案不能解决与该技术效果相对的技术问题,即当前技术方案可能被认为缺少解决与技术效果相应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手段,不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款第二条规定,存在授权阶段被驳回风险以及确权阶段被无效的风险。
综上,笔者认为专利文件中技术效果的描述不仅要全面,而且要准确。
以上仅是笔者在工作和学习中的一点心得体会,希望对各位的工作有所帮助,由于经验有限,如有不足之处,还望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