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周晓
一、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审查指南明确指出,实用新型仅保护产品,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与之相对应,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一项发明创造可能既包括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也包括对生产该产品的专用方法、工艺或构成该产品的材料本身等方面的改进。但是实用新型专利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装盘、组织和相互关系。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产品的构造。
二、典型的两个案例
(1)控制系统
控制方法通常对应一套控制系统,如果想以控制方法为保护主题的话,必须申请发明,但是对于一些创造性不高的控制方法,申请发明的话,很难授权。这种情况下,客户会选择以控制系统为保护主题申请实用新型。
但是,在撰写控制系统权利时,如果单纯罗列控制系统所拥有的部件,而不说明每个部件的作用关系的话,就很难展现出真正的发明意图。而在写部件的作用关系时,又很容易导致不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缺陷。
比如,一种海底电缆敷设装置的控制系统,海底电缆敷设装置包括用于牵引电缆的牵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统包括:
角度监测部件,用于实时监测电缆在电缆离船处与水平面的夹角;
计算器(2),所述计算器(2)和所述角度监测部件通信连接,所述计算器(2)用实时监测到的所述夹角减去所述预设夹角,得到两者的偏差;
控制器(3),所述控制器(3)与所述计算器(2)以及所述牵引机的控制单元通信连接,所述控制器(3)根据所述偏差控制所述牵引机的运行速度。
审查意见指出,上述权项不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要求。
▪修改后:
一种海底电缆敷设装置的控制系统,海底电缆敷设装置包括用于牵引电缆的牵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统包括:
角度监测部件,用于实时监测电缆在电缆离船处与水平面的夹角;
计算器(2),所述计算器(2)和所述角度监测部件通信连接,所述计算器(2)用于计算所述角度监测部件实时监测到的所述夹角与所述预设夹角的偏差;
控制器(3),所述控制器(3)与所述计算器(2)以及所述牵引机的控制单元通信连接,所述控制器(3)用于根据所述偏差控制所述牵引机的运行速度。
审查员接受了上述修改。
案件启示:实用新型中写控制系统的各部件之间的作用关系时,尽量采用“某部件用于…”式写法。
(2)材料的组合
在限定一个部件的材质时,为了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通常会写上列明多种可能的材质,并限定说是这几种材质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合,而这样的限定会导致不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缺陷。
比如,一种非晶铁心的单框,其特征在于,单框表面设有固化层,所述固化层(30)的材质为固化胶或者固化胶与加强材质的复合,所述固化胶为环氧树脂、聚氨酯、丙烯酸、酚醛树脂、聚酰亚胺树脂、聚碳酸酯、聚苯醚树脂、聚酰胺树脂、乙烯基树脂、氨基树脂、聚脲、橡胶型胶粘剂、端硅烷基改性聚合物中的一种或几种组合,所述加强材质为PE、PC、PVC、PS、ABS、碳纤维、尼龙、玻璃纤维中的一种或几种组合。
审查意见指出,上述权项不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要求。
▪修改后:
一种非晶铁心的单框,其特征在于,单框表面设有固化层,所述固化层(30)的材质为固化胶或者固化胶与加强材质的复合,所述固化胶为环氧树脂、聚氨酯、丙烯酸、酚醛树脂、聚酰亚胺树脂、聚碳酸酯、聚苯醚树脂、聚酰胺树脂、乙烯基树脂、氨基树脂、聚脲、橡胶型胶粘剂、端硅烷基改性聚合物中的一种,所述加强材质为PE、PC、PVC、PS、ABS、碳纤维、尼龙、玻璃纤维中的一种。
修改删除了几种组合的表述。
审查员接受了上述修改。
案件启示:实用新型中尽可能避免“几种材质的组合”这种写法,若必须有此限定时,则可以写成,某部件包括第一部、第二部…,每个部的材质是所述多种材质中的一种。
三、结论
综上,可见在基本不改变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改变表述形式来规避不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