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薛晨光
专利审查档案的一种典型使用情形,是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进行调取查阅,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什么是专利审查档案?
基于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作用,专利审查档案包括记录于专利申请文档中的两类文件。一类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另一类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的书面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
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
这里,简单说明一下“专利审查档案”与“专利申请文档”的关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介绍了专利申请文档及组成,“专利申请文档是在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以及专利权有效期内逐步形成,并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各种文件的集合,包括案卷和电子文档。专利申请文档是专利局进行审批和作出各种结论的依据”。
由于对公布前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尚未结案的复审和无效案卷等,专利局负有保密责任。因此,《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地,规定了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文档的原则,以及允许社会公众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如下所示:
也即,“专利审查档案”来源于原始记录在“专利申请文档”中的文件,主要涉及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部件文件。
二、解释涉案专利的专利审查档案的外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除该司法解释明确的分案申请外,一项专利申请的提出可能还涉及其他关联专利申请,例如但不限于,基于优选权和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众所周知,作为优选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与要求该优选权的在后申请之间,分案申请与其母案之间,以及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与国际申请之间,存在必然且密切的技术关联关系。
上述关联专利申请及其专利审查档案,可否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审查档案的外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0)中的一个典型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国际申请文本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并明确了国际申请文本也是专利审查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969号
争议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所述板的所有或部分波纹局部地包括通过相当大地且局部地减少所述顶部峰线高度而形成的加强件”。
针对二审判决认定“整个减少顶部峰线高度形成加强件应属于相当大地减少顶部峰线高度形成加强件的一种极端情形”。基于该二审认定,再审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解释存在错误,并认为该技术特征中的“相当大地(减少顶部峰线高度)”,并不包括“整个(减少顶部峰线高度)”的情形。
最高院认定,首先,关于争议技术特征中的“相当大地(减少顶部峰线)”,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基础上,并不能得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相当大地(减少顶部峰线)”覆盖“整个(减少顶部峰线)”的结论,二者应属于并列的技术方案。
其次,最高院查明,涉案专利原为PCT国际申请(WO2010/079096A1),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1年7月11日。与涉案专利说明书第4段和第7段对应,其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原文第1页第21行起记载:“it is therefore known to add stiffeners which consist of a substantial reduction of the height of the top crest line or even a complete flattening of the corrugation.”第2页第10行起记载:“All or part of the corrugations of the plate locally comprise stiffeners formed by a substantial or even total and local reduction of the height of the top crest line.”
我国是《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依法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并认为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对于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其原始国际申请以及相应的申请文本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国际申请文本也是专利审查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事人对权利要求中特定技术内容的解释存在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参考国际申请文件中相应部分的原文,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案中,与争议技术特征有关的国际申请原文中的相关表述为“substantial or even total”,其含义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相当大地或甚至整个”相符。因此,根据涉案专利国际申请原文中的相应表述,不能认定争议技术特征中的“相当大地(减少顶部峰线)”覆盖了“整个(减少顶部峰线)”,被申请人的相关理由不能成立。
笔者认为,基于分案申请和基于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权利要求解释原则,作为优选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与要求该优选权的在后申请之间,同样在技术层面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也就是说,在涉案专利无法基于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记载的内容得以解释确定时,应当允许考虑其同族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当中记录的内容。
三、撰写需要注意的细节
为了在无效确权程序获得对已方主张有利的观点,以及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能够充分主张已方权利,案前准备阶段大多会调取合规的专利审查档案。撰写申请文件及答复阶段,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及陈述意见均将记录形成在专利申请文档中,在该阶段建议注意以下细节:
第一,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满足清楚、简要的基本要求,尽量避免使用较长句式,减小后期在确定权利要求所限定保护范围时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第二,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答复审查意见所指出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缺陷时,建议申请人仅就通知中事实认定错误及评述逻辑错误,进行针对性的争辩。
实际上,确权程序和诉讼程序出现权利要求解释的争议具有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若答通阶段写入与答辩主要逻辑非直接相关的内容,客观上存在影响权利人后期主张的情形。
第三,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涉案专利已存在关联民事诉讼案件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在无效程序中谨慎发表已方观点和主张,避免在侵权诉讼程序产生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0)
【2】(2020)最高法民申969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