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薛明华
商标抢注是一个数见不鲜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重要的知名产权,在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便出现了屡禁不止的商标抢注现象。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高度重视商标恶意注册问题,依法对商标恶意抢注进行规制,尤其是近年来将打击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审理阶段采取多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但出于利益的驱使,仍有不少个体以获取不当利益或阻碍竞争为目的,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知抢注的前提要件需是“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那么如何判定“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被抢注后应从哪些方面收集证据证明?本文以“MUTE BY JL”商标异议案为例进行探析。
一 、“MUTE BY JL”异议案基本案情
第36163949号“MUTE BY JL”商标由自然人徐华勤于2019年1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6月20日获得初审公告,初步审定使用的商品是第25类的“服装;帽;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婚纱;围巾;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商品上。
北京时七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就被异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一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Mute by JL”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二、证明“Mute by JL”商标系异议人一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证据
“Mute by JL”是由设计师Joanna Lu于2014年10月在美国旧金山创立的独立设计师女装品牌,以极简哲学为独立女性提供经典、舒适、精致的日常时尚穿搭。“Mute by JL”品牌产品仅通过旗下官网平台进行售卖,2014年英文官网www.mutebyjl.com开始运营,2018年中文官网www.mutebyjl.com.cn开始运营,中文官网出售的商品与美国保持一致,异议人北京时七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其在中国的品牌运营商。
与传统的服装销售渠道不同,异议人的“Mute by JL”服装品牌未在百货商场、大型超市、服装批发市场、专卖店等传统销售场所销售,也没有在第三方所开设的电商平台如天猫、京东商城等销售,而是直接通过自身官网平台销售。因此,异议人所提供的销售证据仅是来自其中文官网的后台订单图片,而这种证据通常会被认为是单方证据,证明力较弱。为弥补证据的不足,异议人又同时提交了500多份顺丰快递单据,快递单据上清晰地体现了寄件日期、物品信息以及“Mute by JL”标识,有力的佐证了官网订单的真实性,可以证明异议人的“Mute by JL”品牌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在中国市场具有一定的消费群体。
在广告宣传方面,异议人本身没有进行直接的推广营销,“Mute by JL”可以说是一个外来小众品牌。相对于大众品牌,小众品牌具有鲜明的品牌特色,顾客群更加精准化,“Mute by JL”的消费群体主要是年轻且追求时尚的职业女性。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用户活跃度较高的生活平台小红书上,“Mute by JL”品牌得到一些女性博主的推荐,且部分博主是拥有百万级粉丝的知名博主,这些有影响力的博主通过自身的体验、测评对“Mute by JL”品牌进行“种草”,这对大多数热衷潮流,容易被影响的年轻用户来说是具有一定吸引力和影响力的。在相关的推荐页面上,清晰地体现了“Mute by JL”品牌标识、发布时间、产品图片、购买来源、货号、产品评价等信息。此外,异议人还收集提供了互联网上关于“Mute by JL”品牌的相关报道以及常用搜索引擎关于“Mute by JL”的检索结果,可以证明“Mute by JL”系异议人一方的知名服装品牌。
三、“Mute by JL”异议案件获得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2020)商标异字第0000122086号决定,认为异议人提供的“Mute by JL”官网订单、顺丰快递单据、关于“Mute by JL”品牌的报道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异议人“Mute by JL”商标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抢注,对第36163949号“Mute by JL”商标不予注册。
四、从“Mute by JL”异议案看商标抢注案件中在先使用证据的收集
《商标审理标准》中列举了7项关于证明商标具有一定影响的证据材料,包括商品的销售、广告宣传、参展、获奖等材料。然而,随着中国潮牌市场发展,越来越多的小众潮牌品牌不断崛起,更是有很多海外品牌不断进入中国市场,这些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后可能采用了不同于传统市场的营销策略,假如商标被抢注,可能不能提供常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参展、获奖等证据材料,但即便形式有所不同,只要能够证明产品销售、宣传情况的证据材料,同样可以达到证明目的,这就需要权利人在经营中注意保留商标使用和品牌推广证据,以作维权之用。
但总体来讲,为了避免商标被抢注,从而付出额外的维权成本,还是建议经营者在计划品牌推广时就着手商标注册,建立完善有效的商标战略保护体系,为实施品牌战略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