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所代理美国金霸王营运有限公司(下称“金霸王公司”)针对市场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铜色与黑色颜色组合装潢的电池所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近期在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获得胜诉判决且目前已生效。
基本案情
金霸王公司是世界上制造和销售高效碱性电池的领先企业,自1964年开始在全球范围内使用“DURACELL”商标,自1973年开始使用铜色及黑色颜色组合商标,自1993年进入中国市场。金霸王公司依法享有“”商标、“”指定颜色商标、“” 指定颜色色彩组合商标以及“” 颜色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电池”等。
被诉侵权方所销售的电池上使用了铜色与黑色颜色组合作为其电池装潢,且铜色与黑色的使用位置(靠近阳极的三分之一面积为铜色,靠近阴极的三分之二面积为黑色)、所占比例(约为1:2)与金霸王公司颜色组合商标均基本一致。此外,该款电池还在黑色部分上以白色字体标注“POWERCELL”商标及其他说明文字。
部分侵权产品图片如下:
集佳在金霸王公司的授权委托下,就调查取证、诉讼策略等进行了周密的计划、安排和推进,并及时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法院判决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金霸王公司的颜色组合商标,与其在中国注册的“DURACELL”、“金霸王”、“金能量”等商标组合在一起,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获得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为一般消费者所知悉,消费者能够根据电池商品上的颜色组合特征将金霸王公司的电池商品与他人生产的商品相区别。被诉侵权电池的装潢主要部分为黄铜色和黑色,比例约为1:2,且被诉侵权电池及其包装上使用了“POWERCELL”标识,容易使得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金霸王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典型意义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构成的商标。仅仅以颜色为构成要素的商标,其固有显著性对比其他传统类型的商标而言相对较弱。一般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本案中,金霸王公司亦提供了充足证据证明其涉案颜色组合商标通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宣传和推广,已经与金霸王公司产生了唯一指向性。法院最终未采信被告关于该颜色组合已成为行业内通用包装装潢的抗辩意见。本案也为颜色组合商标权利人处理类似维权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