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9(3)的规定(Rule 19(3)EPC),欧洲专利局(EPO)会向欧洲专利申请中提到的每个发明人发送信函,包括有关该专利申请的信息,如欧洲专利申请号和申请人的姓名等。为此,欧专局需要发明人的完整地址。
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由于发明人更改了地址,很多信件被退回欧专局。收到退信后,欧专局再向申请人发出官方通知,要求提供发明人的新地址,这无疑给EPO带来了额外的工作。
欧专局行政理事会于2020年12月15日颁布决定,旨在改变上述做法。根据该决定,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9(3)(4)的规定将被删除,这样EPO不再需要向发明人发送有关欧洲专利信息的信函。
此外,根据经修订的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9(1)的规定,授予欧洲专利的请求书中应包括发明人的姓名、居住国家和居住地,并包括一份载明专利权利来源的声明(欧洲专利公约第81条规定,Art. 81 EPC)。因此,发明人的完整地址不再是必需信息。
新的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9(1)内容为:授予欧洲专利的请求应包含发明人名称。但是,如果申请人不是发明人或不是唯一的发明人,则该信息应作为单独的文件提供。发明人信息应注明发明人姓名、国家和居住地,及上述第81条所述的声明,并附有申请人或其代理机构的签名。
该规定将于2021年4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该日期或之后提交或用于更正的任何发明人信息。
随后,实施细则143(1)(g)也将修改,该规则与欧专局公布的信息有关。日后通过欧专局公布的发明人信息仅公开其姓名、居住国和居住地信息。该条修改将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该日期或之后在欧专局公布的所有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