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专利局计划修改专利法,并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期限为2021年3月1日,计划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
1.新颖性宽限期:以色列发明专利申请是否需要增加类似于外观申请的新颖性宽限期,即由发明人自己或直接/间接从发明人获得信息而导致披露,在申请日前的1年以内可以不丧失新颖性;
2.展览会或学术会议中的披露:巴黎公约第11条提供了在官方展览会的披露可以享有临时保护的规定,但是该临时保护不会要求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各国可以自行规定如何获得此类临时保护以及是否将展览会的公开时间视为优先权日期。根据以色列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创造的所有权人需要在会议或展览公开之前通知专利局,并在公开之日起6个月提交专利申请,那样的话,展览会的公开不会破坏其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以色列专利局想要向公众征询,提前通知专利局的要求是否需要撤销,是否取消六个月的限制以及如果设置了新颖性宽限期,该条款应该如何设置等;
3.生物制剂专利期限延期:以色列专利局在考虑是否增加有关于生物制剂(biologicalpreparations)专利期限延期的相关立法,并设置具体的实施办法;
4.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根据以色列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有可能用功能定义权利要求的元素,对比欧美关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定义。以色列专利局想要明确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提供的保护范围是否足够明确?是否此类权利要求应限定至指定的用途?
5.请求实审程序:以色列专利局想要了解,对于请求实审程序和自动实审程序的优劣,以及对于审查意见的下发,是否应该规定一个期限;
6.信息披露规定:以色列专利局想要知道,目前施行的信息披露规定是否合适?是否需要取消?审查员因申请人提供信息有误导或者有隐瞒而驳回专利申请是否合适?
7.信息披露时限:以色列专利局想要了解是否应该制定一个信息披露的时限;
8.第三方意见:以色列专利规定第三方可以在申请人提交信息披露后的2个月内提交第三方意见,但是2012年至2020年,专利局仅收到了15份第三方意见。这是否意味着目前的第三方意见的要求有问题?是否可以延期提交?
9.依赖同族授权:依据以色列专利法,可以根据同族专利授权来简化审查程序或者通过PPH来加快审查程序。但是目前以色列专利局已有自己的审查能力,这类简化审查程序和加快审查程序是否对以色列审查员表达自己的观点不利?
10.分案申请:以色列专利法规定可以在专利授权前提交分案申请,但是没有规定分案申请是只能基于母案申请提交,还是可以基于分案申请提交。以色列专利局在实践中关于该项的要求一直有变动,目前的政策是可以基于分案提交分案,但是这种情况是否合适?是否需要限制提分案?
11.重复授权:以色列专利审查指南中设置了重复授权的评价标准,对比欧美日的规定,以色列专利法中是否应该做出相应规定?
12.不可授权的主题:以色列专利一般禁止人体医疗方法、动植物新品种(非自然微生物除外)作为发明专利的保护主题。目前规定是否合理?不涉及器械或药物制剂的人体医疗方法是否无法授权,即使有工业实用性?
13.专利申请的修改:以色列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申请授权前都可以修改,而欧洲规定修改不应增加新内容。那么以色列将专利申请的修改限制为非实质性的修改是否合适?
14.专利申请的公开:以色列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应在提交后迅速公开,对于国家阶段申请,应该进入国家阶段后45天内进行公开。而85%的以色列申请都是PCT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那么目前关于公开的规定是否合适?对于国家阶段申请来说,公开有什么好处?
15.工业用途:以色列专利法定义,可授权的发明创造是指在任何技术领域的一种产品或方法,是新的、有用的、可以用于工业以及有创造性的。立法委员会明确表示有用的“usefullness”和工业用途“industrial use”是并行的要求。对比欧美的可专利要求以后,以色列专利局想知道,是否需要删除“可用于工业”的要求;
16.优先权恢复请求:以色列专利法要求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提交专利申请,在不能控制和阻止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说服专利局来延期提交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以色列专利局认为可以确定具体的措施来延长要求优先权期限申请的提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