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集佳代理的克里夫伦(Cleveron)公司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Cleveron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书,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情简介
总部位于爱莎尼亚的克里夫伦(Cleveron)公司致力于创建基于机器人的包裹终端机,并开发针对零售和物流领域的“最后一英里”点击收集服务解决方案。公司产品范围从自动智能储物柜到世界上第一个功能齐全的包裹机器人和世界上最大的基于机器人的包裹终端。
Cleveron公司在2015年邮政博览会上推出PackRobot自动包裹终端, PackRobot 使用创新3D 提升系统拿取并将目标包裹投递至一个动态配置的固定投递槽。与主要竞争对手相比,这一新技术能够在每立方米空间内处理三倍的包裹。Cleveron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在Youtube网站上发布该产品的参展视频,并于2016年6月14日在Youtube网站上发布该产品的详细介绍。Cleveron公司同时还和美国制造商贝尔&豪威尔公司合作,在北美部署其包裹终端。
然而,Cleveron公司注意到有一家中国公司将该PackRobot自动包裹终端的技术在中国申请了专利并获得授权,因此针对该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在专利无效案件中,Cleveron公司提交了大量该技术在先使用公开的证据,其中包括上述YouTube视频公开证据,并在香港对该视频的获取过程进行了公证以证明其真实性。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决定中认定:“YouTube网站作为一种视频交流网站,视频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不能确认该视频是否确系在发布时间上传……”。
针对上述无效决定,Cleveron公司委托集佳提起行政诉讼。《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5.1节针对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作出如下规定:“公众能够浏览互联网信息的最早时间为该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一般以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时间为准”。由此可见,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时间应当认定为公开时间,除非存在相反证据。为了厘清YouTube视频公开时间和内容的认定标准,集佳代理团队广泛检索了在先生效的专利无效决定和法院判决。经检索,发现多份已生效的无效决定书和行政诉讼判决书中,对于“YouTube作为国际大型视频网站,视频的发布时间就是公开时间,在发布之后,不存在还可以随意编辑视频内容的情况”已经形成了共识。另外,集佳律师就此问题发表的一篇专业文章《专利确权案件中的证明标准问题——评Youtube视频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的认定》也受到了法院的关注。
经过Cleveron公司和集佳案件代理团队的努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支持Cleveron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书,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法院观点
法院针对YouTube视频公开内容和公布时间的认定如下:
“通常情况下,用户在视频分享网站发布视频时,相应的发布时间由服务器自动生成,视频上传成功即可被其他用户浏览观看,且YouTube是一家国际性大型视频分享网站,其应该具有一定的网络检测和审核管理机制,一般也不允许用户随意对其后台数据进行修改,因此在东城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克里夫伦公司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发布了上述视频”。
案件评析
在专利无效案件以及后续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现有技术证据的证明标准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判断互联网公开证据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公证书的制作过程,网页、视频及其发布时间的形成过程,管理该网页、视频的网站资质、信用状况、经营管理状况,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网站的信息修改规则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各方提交的证据,以高度盖然性标准对该互联网公开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和证明力作出正确判断。
对于YouTube网站公开的视频证据,在已经履行了完善的公证认证手续,且能够证明该视频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事实具备高度盖然性的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仅笼统地声称该视频存在修改的可能性,而未提供有说服力的反证,则应当认定该YouTube视频可作为现有技术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