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日,印尼总统最终签署了《综合劳工法案》(Law No.11 of 2020 concerning Job Creation),该法案于当日生效。本次法案涉及印尼专利法(the Law No.13 Year 2016 on Patents)的修订内容如下:
▪简单专利(涉及印尼专利法第3条,第122条、第123条和第124条)
随着印尼简单专利(类似中国实用新型)申请量的增加,通过此次法案印尼专利局试图澄清简单专利的范围,并使得其与发明专利区分开。此次法案重新定义了简单专利的定义为“简单专利”应被授权为任何新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是从现有的产品或程序中发展的,具有实际使用和工业实用性的;且前述提及的现有的产品和程序包括:a)简单产品;b)简单程序;c)简单方法。同时,此次法案也对简单专利的程序进行了修订,包括:a)提交简单专利申请时同时提出实审请求;b)简单专利将在提交后的14天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4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即进入实审;c)公告期内的任何异议将在实审程序中进行审查;d)授权或驳回决定的最终期限由之前的提交日起12个月缩短为了6个月。
▪专利使用声明(涉及印尼专利法第20条)
在最初通过的《综合劳工法案》中是计划完全删除专利法第20条的,但是最终签署的版本保留了该条款,只是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款内容比原条款更为通融。
根据修订后的第20条,发明专利必须在印尼使用或实施。使用和实施的内容,除了制造以外,还对进口和许可进行了定义。
▪强制许可(涉及印尼专利法第82条)
鉴于专利法第20条的修订,印尼专利法第82条也进行了相应规定,其中规定了印尼专利授权后36个月内仍未按照第20条的规定在印尼使用或实施专利,该专利将可以基于官方法令或基于请求给予强制许可。鉴于此次法案,印尼专利局可能不会再容忍专利权人请求延迟在印尼适用或实施专利的请求,也就说是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后3年无法证明其在印尼制造、进口或许可专利产品,那么将面临专利无效或专利强制许可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