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冰岛正式实施第 71/2020号《商标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旨在本国转化实施《欧盟商标第2015/2436号指令》。与此同时,冰岛第850/2020号《商标补充条例》将取代原第 310/1997《商标条例》,与《修正案》同步实施。
《修正案》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了诸多调整,包括集体商标、担保商标、证明商标以及如何衔接欧盟和欧洲经济区商标制度等。
《商标法修正案》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取消商标申请提供“图样标示”的要求:任何形式的标志,只要表现形式清晰、准确、独特、可被理解,可被识别,可保持且客观存在,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该项变化使得非传统商标的注册申请具备了可操作性,例如颜色商标、声音商标、全息图和动态商标;
(2)明确商标注册申请要求,区分驳回理由为绝对驳回理由和相对驳回理由两种,并阐明澄清了商标申请为恶意的驳回理由;
(3)商标注册流程更改为先公告,后注册;
(4)商标异议程序中,如果异议人基于注册满五年的商标提起异议,商标申请人可答辩要求异议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5)任何人有权在商标核准注册前对商标申请提交反对意见,提交反对意见无需以存在利害关系为前提;
(6)《修正案》实施后,新取得注册的商标受保护周期将修改为从申请日起算10年,而《修正案》实施前已取得注册的旧商标保护周期不变,仍为从注册日起算10年;
(7)根据新法规定,商标注册之日起连续5年内未使用的,可被他人申请撤销。可撤销期限应当从商标最终注册日起计算满5年;若商标被异议甚至异议继续诉讼等后续程序的,最终注册日则为完成异议或诉讼程序的最终日期;
(8)区分商标撤销程序和无效程序。若商标被宣告无效,则商标自注册申请日起无效;若商标被撤销,则商标自撤销申请日起无效。
(来源:集佳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