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西班牙JBC锡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JBC公司”)诉深圳诺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JBC公司大获全胜。
基本案情
源自西班牙的JBC是国际著名的焊接工具品牌,其历史可以追溯至1929年。JBC公司在中国注册了第8606223号“JBC”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电气锡焊枪、电焊设备、电焊烙铁等。该涉案商标经JBC公司投入大量宣传,在中国境内相关公众中积累了很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被告深圳诺好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要经营范围与JBC公司有所重叠。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宣称JBC公司为其“合作客户”,并通过1688网站等电子商务平台在国内销售各种号称是国产JBC烙铁头的产品,并据此牟利。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定,本案被诉侵权商品之烙铁头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同一种商品,并且被诉侵权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为相同商标。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明知西班牙JBC品牌及原告相关产品在国内的影响力,也明知其销售的“国产JBC烙铁头”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的产品,且被告主张的来源主体并不真实存在,故被告诺好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并不成立。
同时,法院也认为,根据公证证物,被告自称为原告的“合作客户”存在夸大的成分,此说法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诺好是原告的授权经销商或商业合作伙伴,因此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且被告在销售正品的同时,还主推客户购买所谓的“国产JBC”烙铁头,明显挤压原告正品的销售市场,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最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维权费用10万元,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其中商标侵权经济损失30万,虚假宣传经济损失5万元。
集佳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被告将其实际生产的假冒JBC商品与JBC真品混合销售,且在对外经营中被告将自己扮作销售商,一方面通过实施侵权牟取不法利益,另一方面又利用《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的“合理来源”制度试图逃避赔偿责任,因此,如何有效地否定被告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还原事实真相,成为案件之核心。
JBC诉讼小组预先考虑到被告届时会利用“合法来源”进行抗辩,因此首先对既往诸多涉及合法来源的案例进行了检索,归纳总结了司法实践中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的必备要件;继而,团队律师又通过即时通讯工具,事先与被告销售人员进行反复沟通,取得了被告销售人员自述被控侵权商品系其生产制造等重要证据。
庭审中,被告果然以“合法来源”作为抗辩策略,并提供了第三方生产涉嫌侵权商品的有关证据。对此,JBC诉讼小组根据事先已经获取的反驳证据,成功地否定了被告所谓的合法来源的主张。最终,法院结合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