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集佳”)代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小米公司”)诉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9年尾声迎来全面胜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二审判决中维持了一审判决各判项,判决主要认定:
1、在中山奔腾公司申请“小米生活”商标之前(2011年11月23日),小米公司的“小米”注册商标已在第9类“手机”商品上达到驰名状态;
2、中山奔腾公司等在经营场所、网站、被控侵权商品等处突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小米生活”,不正当利用了小米公司“小米”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3、中山奔腾公司等在涉案经营行为中从商标、宣传用语、颜色搭配、粉丝昵称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效仿,刻意制造与小米公司及其商品之间的模糊连接,误导消费者,不正当掠夺小米公司的商业信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一审判决中山奔腾公司等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是一起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也是近三年国内已公开商标侵权生效判决中的最高赔偿额!
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体现了当今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下,法院打击恶意侵权人、保护市场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决心与力度。
二审判决中,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
一、在信息快速传播的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基于个案认定原则全面、客观考量驰名商标的认定
自社会逐步迈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以来,互联网的普及改变了传统商业的运作模式,使产品得以通过结合互联网的营销模式迅速触达广大相关公众,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小米公司的“小米”手机正是基于“硬件+软件+互联网”的商业模式一经发布迅速取得商业成功的一款典型产品。
本案中,法院认为,在本案驰名商标认定中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综合考虑《商标法》十四条各项因素,并结合移动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对驰名状态进行客观、全面地认定,不应机械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关于持续3年或5年时间的规定;
2、在认定驰名状态时,不应孤立、片面地认定,应综合分析前后相近一段时间内的使用证据,对发生在驰名认定时间点之后的事实亦酌情考虑;
3、在企业名称与商标文字重合、具有高度关联性的情况下,驰名认定亦应适当考虑企业名称的使用情况与知名度。
本案一审及二审过程中,小米公司围绕2011年的关键时间节点收集、提交了大量涉案“小米”商标及小米公司知名度相关的证据。最终,法院结合全部在案事实,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小米”商标在2011年11月23日中山奔腾公司的“小米生活”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为相关公众熟知,达到驰名状态。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惩罚性赔偿作为打击恶意侵权者的重要法律武器,在近年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逐渐增多,愈加受到重视。2019年修订的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更是将惩罚性赔偿的上限提升至可计算确定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赔偿数额的五倍。
本案二审判决中,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进一步阐述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具体惩罚倍数的思路:
1、在其持有的“小米生活”注册商标经过商标评审程序及一审行政诉讼均被宣告无效、本案一审判决亦已做出的情况下,中山奔腾公司等直到二审进行过程中依然持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
2、在案证据显示,中山奔腾公司等通过多家电商平台、众多店铺在线上销售,侵权商品种类多样、数量众多、侵权规模大;
3、涉案“小米”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但在案证据显示,“小米生活”被诉侵权商品多次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且电商平台用户亦反映存在一定质量问题,被诉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消费者对于“小米”驰名商标的信任,损害“小米”商标承载的良好声誉。
基于上述思路,综合考虑在案已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对中山奔腾公司等的被诉侵权行为适用了三倍惩罚倍数。
本案因应互联网行业“爆发式增长”的发展特点进行驰名认定,并且在赔偿数额的计算和确定上,根据家电行业的产销特点进行了精细化处理,值得同类案件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