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的被称为“融创之争”的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集团”)与江西省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融创公司”)之间的“融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最终审理认定,江西融创公司突出使用“融创”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对融创集团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认定江西融创公司将融创集团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全额支持了融创集团请求的150万元赔偿金额。
基本案情:
融创集团公司从2003年成立以来多次获得“中国华北房地产公司品牌价值TOP10”、“中国房地产品牌价值成长速度TOP10”的荣誉,并于2018年晋升成为与恒大、万科等齐名的中国五大房地产企业之一。融创集团拥有的“融创”系列注册商标经过多年经营和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而江西融创公司将字号登记为“融创”并使用在房地产开发行业,将“融创”字样用建设的楼盘和楼盘的推广宣传中。融创集团认为该行为不仅侵害了融创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针对此,融创集团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的李科峰和闫春德律师对江西融创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
判决经过:
本案在一审阶段一审法院认定江西融创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但部分支持了融创集团赔偿请求。对此,融创集团和江西融创公司都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 “反转”地认为,因融创集团未在江西范围内进行推广宣传和开发楼盘,因此认为融创集团在江西省知名度和影响力不高,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并且江西融创公司使用的“融创地产”、“融创红谷世界城”等与“融创”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亦不构成突出使用,因此未侵犯融创集团的商标专用权。基于对融创集团在江西省内知名度的否认,二审法院也不认为江西融创系攀附融创集团声誉,不支持融创集团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主张,驳回了融创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面对二审败诉的不利情形,2019年集佳律师代理融创集团提出再审申请。集佳律师详细梳理在案全部证据,指出二审判决中的所有问题。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集佳律师的所有代理意见,判决认定:融创集团的“融创”系列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江西融创公司在商品房上使用的“融创”与“融创地产”、“融创红谷世界城”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江西融创公司使用“融创”字号,明显具有攀附心理,也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本案经历一审部分胜诉、二审全部败诉到再审全盘翻案,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的最佳印证,也督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律师团队:闫春德、李科峰、张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