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结论是否合法。而第31328号裁定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拉格道尔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由,即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属于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错误适用,应予以纠正。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第31328号关于第3357976号“天线宝宝”商标争议裁定,判令商评委针对第三人拉格道尔有限公司就第3357976号“天线宝宝”商标所提出的争议申请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