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专局曾在2015年7月1日规定了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71条第(3)款对官方意见进行答复,即对拟授权的文本进行修改,同时明确放弃根据公约第71条第(3)款进一步接收官方来文的权利。
前述放弃进一步接收官方来文的权利仅限于申请人对于拟授权文本只做细微修改的情况下适用。如果审查部门同意修改,申请将直接获得授权而不会再下发官方的进一步通知。然而,欧专局已经注意到,在实践中这种不再下发官方通知的情况其实很少用到。如果不同意申请人的修改,欧专局将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71条第3款进一步发出官方通知。因此,欧专局明确将不再处理针对2020年7月1日及以后提交的放弃进一步接收官方来文的权利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