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专利法2016第20条于2019年8月26日正式生效实施。
根据印尼专利法2016第20条所述,印尼专利权人有义务在专利授权后的3年内提供专利的工作使用声明,否则第三人可以请求强制许可。该条受到了很多国外申请人的反对,并请求有更为缓和的政策。很多因素导致在印尼的专利工作使用声明并不能实施。因此,印尼法律人权部细则2018年第15号法令公布了一条双赢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授权后的3年内提交专利工作使用声明延期提交请求并说明延期理由,最长可以延期5年,若有适当理由,有可能可以延期超过5年。
延期理由包括:
(1)专利工艺或产品需要进一步研发;
(2)在专利授权日起的36个月内缺乏实施专利工艺或产品的设施;
(3)不能投资引入该制造技术到印尼。
此第15号法令暂未公布延期提交请求的细节,包括官费及适用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