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界星辉公司”)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诉世界之窗浏览器屏蔽腾讯视频广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受到互联网业界及法律实务界广泛关注和争议。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于二审阶段接受本案委托,并赢得二审的全面胜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判决中明确认定: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不仅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如长期存在亦会对社会总福利具有明显损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基本事实:
“世界之窗浏览器”是世界星辉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浏览器。该浏览器设置有“强力拦截页面广告”的功能,在用户勾选该功能后,可以屏蔽腾讯视频网站播放视频时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一次勾选后,用户通过“世界之窗浏览器”访问腾讯视频网站,可一直屏蔽视频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
2017年初,腾讯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世界星辉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视频广告屏蔽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18年1月26日,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涉案视频广告屏蔽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观点为:
1)世界之窗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功能设置不具有针对性,不存在主观恶意;
2)浏览器提供广告屏蔽功能是行业惯例,QQ浏览器同样具有广告屏蔽功能;
3)广告收入并非视频网站的唯一收入,广告屏蔽不会对腾讯产生根本性影响;
4)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而言,用户有屏蔽广告的意愿和需求,广告屏蔽是科技进步带来的成果,促进技术创新,实现用户福利最大化,以此实现公众利益,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趋势。
2018年2月,集佳接受腾讯公司的委托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多处错误全面上诉,并结合国内视频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相关行业调研报告、行业惯例、浏览器广告屏蔽技术实现方式、就涉案行为对视频网站利益、消费者福利及社会总福利进行的经济学量化分析等等,对涉案行为正当性判断进行系统的法律分析、市场分析、技术分析及经济学分析论证。
二审判决要点:
二审判决主要通过分析评价广告过滤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及是否有利于社会总福利量化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论证,最终得出,被诉行为不仅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且此类行为如长期存在亦会对社会总福利具有明显损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禁止的行为。
1.被诉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审法院指出,首先,依据相关法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的规定,说明主管机关已将拦截合法广告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
退一步而言,被诉行为主动采取措施直接干涉、插手他人经营活动,也显然违反“经营者的合法经营行为不受他人干涉,他人不得直接插手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这一最为基本的商业道德。
法院强调,这一基本商业道德的判断,与涉案行为是否发生在互联网领域、以及涉案行为是否符合用户需求均无关系。即使考虑用户需求,被诉行为也不符合用户的长期需求。经营者可以基于用户需求改善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但不能以此为由直接插手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2.被诉行为的长期存在损害社会总福利
一审判决将消费者利益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是错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考虑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既包括消费者利益,也包括经营者利益。一审判决及被上诉人所着重考虑的消费者利益实际上仅限于“现阶段利益”,而从长远利益的角度,被诉行为可能存在两方面不利影响:
其一,就短期看,视频网站的主要商业模式可能因此而产生变化,从而对消费者利益产生影响。
目前,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主要包括两种:免费视频加广告模式;收费模式。广告收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网站购买视频的费用以及其他经营成本,如果法院对于提供具有视频广告过滤功能浏览器的行为合法性予以确认,意味着视频网站商业模式由免费视频加广告变为收费模式,这一变化将使得用户观看视频所支付的对价由原来的可选择性地支付时间成本或经济成本变为只能支付经济成本,这一变化很难说对用户有利。
其二,就长期看,视频网站可能因此而丧失生存空间,必然会最终影响到消费者利益。
《2015年中国在线视频用户付费市场研究报告》显示,如果广告可以被无偿屏蔽,则不仅现有的免费用户不会转向付费用户,更有相当数量的以去广告为目的的付费用户反而会转为免费用户。也就是说,广告过滤功能所影响的不仅是视频网站的免费视频服务,同时亦会对收费视频服务产生影响,其对视频平台利益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视频广告过滤功能不仅对消费者利益及视频平台利益均具有明显损害,其亦不会必然导致广告投放者及浏览器经营者利益增加。即广告过滤功能的放开只可能会损害社会总福利。
典型意义:
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正当性与否问题,近几年在学界一直存在一定争议,主要观点是认为竞争行为天然具有损害性,用户对于是否使用屏蔽广告功能具有选择权,广告过滤具有技术进步性,能增进消费者福利,行为正当性评价应持有动态竞争观等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本案二审判决,对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分析评价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给出了明确且全面的司法裁决,对于公认商业道德的判断,利益平衡经济学量化分析的验证及结合市场环境的动态竞争效果分析,都给类似案件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