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智慧局近期经广纳各界意见后,拟「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增加申请案主张国际优先权期限之恢复规定,申请人就相同创作,非因故意,未于第一次依法申请专利之日后12个月内,向台湾申请专利者,而于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提出申请者,仍得主张优先权。
二、将现行发明专利申请案初审核准审定后得申请分案的规定,扩大适用于新型及设计专利申请案,另于再审查核准审定者,亦可适用;申请分案期限由30日改为3个月。
三、增加申请人非因故意,未于发明专利申请日后三年内申请实体审查者,得于三年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申请恢复。
四、增加专利申请案公开或专利案公告后合法使用型态,包括重制、公开传输及翻译。
五、明确专利授权契约经登记后专利权移转者,授权契约对于受让人继续存在。 六、明确举发人得补提举发理由或证据之期限,逾期提出即不予审酌之法律效果,并配套规定举发案件审查期间,专利权人得申请更正之限制与例外。
七、明确新型专利得申请更正之时间点,为该新型专利有举发案件审理期间且有法定情况时、申请新型技术报告受理中及诉讼案件系属中。新型更正案之审查并改采实体审查。
八、延长设计专利保护期限由12年改为15年。
九、现行专利档案之申请书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摘要及图式或图说应永久保存,修正为具保存价值者永久保存,其余改为30年以下之分类定期保存。
十、健全其他法制事项
十一、明确新旧法律过渡适用规定(资料来源:台湾智慧局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