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乌克兰联合协议”,为使本国知识产权立法与欧盟法律协调统一,乌克兰于2020年8月16日实施新《商标法修正案》。
《商标法修正案》主要内容如下:
1、增加可受保护商标类型,允许申请注册非传统商标和集体商标
《商标法修正案》规定,任何具备能够将自身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服务相区分的标志,且能使官方清晰、准确地确定该标志受保护范围的,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明确将“声音商标”和“集体商标”列为可接受申请的新商标类型。
2、增加商标异议公告程序
根据新法规定,乌克兰商标申请注册流程为:申请人提交商标申请→形式审查→异议公告(公告期3个月)→实质审查(相对&绝对理由)→注册。
新法规定的商标异议公告期为3个月。针对单一国乌克兰商标申请,商标异议答辩期限为申请人自收到官方异议通知日起2个月内;针对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异议答辩期限为乌克兰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发出基于异议的驳回通知日起3个月内。商标异议和答辩理由将在后续实质审查阶段一并审查。若异议人对异议审查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复审。
3、增加了商标驳回和无效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绝对驳回理由增加如下:
(1)与乌克兰或乌克兰缔约的国际条约受保护的植物品种名称冲突的商标申请;
(2)与乌克兰或乌克兰缔约的国际条约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冲突,并对产品的特殊质量、性质和真实原产地造成误导的商标申请;
(3)对商品/服务的性质、质量和和原产地造成误导的商标申请。
相对驳回理由增加如下:
(1)与在先权利相同/近似引起混淆、或使消费者误认为与在先权利存在特定联系的商标申请,不予核准注册;
(2)与驰名商标相同/近似引起混淆、或使消费者误认为与驰名商标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的商标申请,无论二者指定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均不予核准注册;
(3)根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代理机构在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如无正当理由擅自申请其商标的,不予核准注册。
4、增加有条件接受商标共存同意书规定
根据新法规定,在先商标申请人出具共存同意书的,共存同意书可以作为在后近似商标申请可以克服驳回、被官方核准商标申请的充分理由。但若存在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风险的,则共存同意书可能不被官方接受。
5、缩短相同商标申请隔离期
商标未续展无效,或者商标所有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商标申请的,他人提交相同商标申请隔离期从原来的3年缩短为2年。但若经原来商标申请人同意的,则不受此隔离期限制。
6、延长注册商标不使用可被撤销时间
根据新法规定,乌克兰商标注册后不使用可被撤销时间由原来三年延长为五年,即,商标注册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五年不使用的,方可被他人申请撤销。该撤五规定实际在“欧盟-乌克兰联合协议” 于2017年09月01日生效时即开始实施。
7、规定第三人合理使用他人商标的情形
《商标法修正案》规定了第三方合理使用商标的两种形式:
(1)描述性合理使用,指第三人对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种类,质量、数量、使用目的、价值、产地、商品/提供服务的生产时间,或其他特征进行描述性使用的情形;
(2)指示性合理使用,指第三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用以指明自身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用途,例如:自身提供的产品/服务为注册商标的零配件。(来源:集佳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