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在香港的适用,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2020年第3号条例,即《2020 年商标(修订)条例》(以下简称“《2020年修订条例》”)。该条例内容除第5条及第4部涉及根据《马德里议定书》在香港寻求国际商标注册的权利外,其余均于2020年6月19日起正式生效实施。针对第5条及第4部涉及《马德里议定书》内容,将留待至香港完成实施《马德里议定书》所需准备工作后,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另行宪报公告生效日期,预期最早将于2022年至2023年正式生效实施。
关于《2020年修订条例》主要修订内容,简介如下:
一、总体修订内容:
1.对现行《商标条例》条文中的概念性定义作出多项技术性修订,同时采取新的申请表格,以完善香港的商标申请及注册制度,为日后马德里体系在香港的适用提供法律基础。
2.在原来的《商标条例》“第X部”之后加入了“第XA部”,详细说明(《马德里议定书》下马德里指定香港国际注册相关规定及细节。
3.新增“第XIIA部”,赋权香港海关执行《修订条例》中关于查处、没收、逮捕等相关行政权力及适用细则,执法人员包括香港海关关员,或根据第96B(1)条获委任的其他人员。
4.引入了国际合作的概念,赋予海关关长或某执法人员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权利转授并豁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等权利。
5.对于《2020年修订条例》实施前程序已开始、至《2020年修订条例》实施时尚在进行中的商标案件,继续适用旧条例,《2020年修订条例》实施后提交的申请(含申请修改)则按新条例执行。
二、商标申请细节修订内容:
1.列明了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处长给予初步意见的权利范围:包括新增禁止将国歌用于商标申请的绝对理由,和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等相对理由。
2.申请人可通过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获取到官方给予商标注册前可注册性初步评估意见。若同时满足官方给予了可注册初步意见、申请人3个月内提交注册申请但被驳回等情形的,申请人可以向香港知识产权署申请退还缴纳的申请费用。但在查询日后,若因注册薄登记信息发生变化而被驳回的,则不适用前述退款申请费规定。
3.提交商标申请时,需列明“申请人类型”及公司团体成立的国家/地区;若申请人为公司团体、未及时填写前述信息,则香港商标注册处将下发补正通知。香港官方不会主动核实申请人提供的关于申请人类型或注册地点的信息,将会直接登记填写信息入册,但任何第三人均有权申请查询或核实相关内容。为避免对商标申请产生不利影响,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前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商标进行转让/移转中,新商标所有人填写规定。
4.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处处长可依职权主动更正/修改商标注册记录册中的错误或遗漏事项,也可由权利人或任何利害关系人依申请提出更正申请。更正前,处长应当向认为具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发送更正通知,但并不受是否可能影响商标注册有效性等因素影响。
(来源:集佳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