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美墨加贸易协定》(USMCA)框架内容,墨西哥于2020年7月1日通过了本国新《联邦知识产权保护法》。该《联邦知识产权保护法》由410条固定条款和18条过渡性条款组成,将于2020年11月5日取代墨西哥现行知识产权法正式生效实施。
对比现行知识产权法,墨西哥新《联邦知识产权保护法》包含如下重要变化内容:
(一)一般性变法内容
1.定义了可适用的补充规则和规则下补充条款的适用方式,主要是联邦法律在行政程序和联邦法案在民事程序的适用;
2.延伸了墨西哥知识产权局(IMPI)在反不正当竞争程序和知识产权侵权案中决定损害赔偿或罚款方面的权利,即,新法适用后,当事人可向墨西哥知识产权局提起侵权赔偿主张,墨西哥知识产权局有权决定对侵权人适用大幅提高的罚款额度,或命令其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对侵权人执行罚款、赔偿;
3.规范了知识产权的公开性,即知识产权申请一旦被官方公告后,相关程序信息对社会公众开放咨询,但申请涉及保密的例外;
4.规范了墨西哥知识产权局(IMPI)与卫生署(COFEPRIS)机构间关系,包括每年两次在官方公报上公告可用于对抗医学的发明专利清单;
5.对于新法实施前程序已开始、至新法实施时尚在进行中的知识产权案件,包括行政声明程序,继续适用旧知识产权法,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二)商标变法内容
1.商标受保护期从原申请日起算修改为从注册日起算10年;商标办理续展申请的时间为到期日前6个月,到期后有6个月宽展期;
2.提交商标申请时,必须提供具体细化的商品/服务名称;
3.提交商标申请时,若基于实际使用提交申请,需提供首次商标使用具体日期;
4.官方仅会对申请商标下发最多一次审查/驳回意见,审查/驳回意见理由包括形式问题、法定不能核准注册阻碍和异议。针对商标审查/驳回意见,申请人有4个月期限可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商标申请视为放弃无效;
5.2018年8月10日前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效期维持不变。但办理续展时,需同时提交使用声明,声明在注册商品/服务上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无欺骗和恶意情形;续展后商标受保护范畴仅限于声明中确认已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未能声明已使用商标的部分商品/服务将无效;
2018年8月10日后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提交具体商品/服务上在墨西哥已使用商标的使用声明。若(申请人)未及时提交使用声明的,商标局给予申请人2个月补交使用声明的宽限期。若宽限期内申请人仍未能提交使用声明的,则注册商标将被登记无效;
6.商标被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2个月内提交异议答辩,该2个月答辩期限可申请延长2个月,期限结束后另有5天申诉期;若最终逾期未答辩的,视为商标申请被放弃无效;
7.异议人对商标申请提起异议后,若商标申请人提交异议答辩被支持、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商标注册后,若异议人继续基于相同理由对该注册商标提起商标行政无效申请的,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该无效申请将不被支持。对行政裁定另有5天申诉期;
8.可对注册商标的部分注册商品提起部分无效/撤销申请;
9.若在先冲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撤销、撤回等行政程序中的,审查员可依职权或是依争议程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暂时搁置在后申请中商标的审查;
10.商标侵权程序中引入调解程序,同时引入新的侵权基础理由,包括商业秘密、域名使用。(来源:集佳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