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 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为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增加了关于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确立了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7月实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实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在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司法经验。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增加了关于诉中和诉前行为保全的规定,将行为保全制度扩大至所有民事领域。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为保全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7年五年间,全国法院分别受理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和诉中停止侵权案件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别为98.5%和64.8%,行为保全措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迅速制止侵权行为、及时获得司法救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完善行为保全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于2013年启动《规定》的起草工作。经深入调研论证,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广泛听取征求有关方面及专家的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后形成《规定》送审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程序性规则,包括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申请书的载明事项、审查程序、复议、行为保全措施的执行等;二是实体性规则,包括行为保全必要性的考量因素、担保、行为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等;三是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认定及反赔诉讼、行为保全措施的解除等;四是同时申请不同类型保全的处理及先前司法解释的处理等其他问题。
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规定》。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按程序报批,适时发布。(来源: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