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对集佳代理的法国肖莱公司、台湾特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国波比尼商业法庭商事判决书效力一案予以承认和执行。
案情简述:
2016年1月6日,申请人肖莱公司、特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法兰西波比尼商事法庭2011F01203号民事判决一案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集佳律师接受委托,作为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此案。
2008年8月8日,肖莱公司委托特力公司向道明公司订购了57600件安全套装,后肖莱公司发现道明公司提供的该订单产品既不符合订单要求,也不符合欧盟标准,无法在市场上销售。2010年2月16日肖莱公司向法国波比尼商业法庭提起诉讼。经三方代理人参与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法庭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判决,该判决已于2011年11月4日向道明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在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巴黎上诉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签发全部诉讼程序终结的裁定。
在金华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该承认和执行该法国判决案件的过程中,道明公司对提出异议认为三方之间存在两个独立合同,法国波比尼商事法院对特力公司与道明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没有管辖权。根据中法之间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对该判决不应承认和执行。
集佳代理肖莱公司、特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等相关规定,对法国法院是否具有相应管辖权、当事方之间属于何种合同关系等关键问题进行了仔细剖析,法院最终做出了有利于申请人的裁定。
律师认为,本案体现了我国法院切实履行司法协助协定,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场,符合我国在“一带一路”政策下积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合作趋势。本案作为当前国内尚不多见的对法国民商事判决做出承认和执行的成功案例,对今后类似案件的裁判和判断有重要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