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朱刚琴
菲律宾,东南亚一多民族群岛国家。作为2020年炙手可热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之一,该国商标制度特征和维权实践跃升为值得国内品牌权人着重关注的对象。以国内商标制度和常规实践为对比基准点,笔者现将菲律宾在立法、司法和执法各个层面有效遏制恶意抄袭商标申请和打击侵权的部分特殊制度和实践现状剖析如下,以期为国内品牌权人熟悉该国商标规则、并有效利用特殊规则有所裨益。
一、商标维持注册特殊制度:全球最高频率的提交使用声明规定
对比全球200多个国家/地区,菲律宾该国给笔者印象最为深刻的特殊商标制度之一为:该国设立了全球最高频率的商标强制性提交使用声明制度。具体立法规定为:
根据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基于RA8293号《知识产权法典》发布的第17-010号《2017商标、服务标志、商号和带标志容器规章制度》通函第204条规定: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不要求商标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提交商标投入商业使用的证据。但所有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均应当在以下规定期间付费提交商标实际使用声明(DAU)并附上有效证据:
(a)自申请日起三(3)年内;
(b)自注册满五年之日起一(1)年内;
(c)自续展日起一(1)年内;
(d)每次续展日满五年之日起一(1)年内;
否则,商标申请应当被驳回,或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应当从注册簿中移除注册商标(使之无效)。
简要来说,菲律宾商标申请日起3年内、注册日起5-6和10-11年间、以及之后每次续展日起5-6和10-11年间,商标权人均应当提交商标使用声明。任何一次未符合要求的,注册商标均会自动无效。结合菲律宾商标注册日起需每10年一次续展的义务,有商标权人直接简化概括为“菲律宾商标每十年需定期付费维护3次”。对比中国及全球大多数国家商标仅需十年续展维护一次的常规操作,菲律宾商标制度给权利人设定了高频的管理义务,且使用声明中需提供菲律宾当地销售商信息和使用证据等要求,对比简单的付费续展程序,其大幅提高了商标权人维持商标有效的操作难度。
结合菲律宾商标实践现状,笔者分析认为,该高频率和高要求的维护制度对菲律宾商标带来了两方面作用:
(1)显著压缩了该国数据库中的有效菲律宾商标数量。海外商标权人较多并不熟悉菲律宾该高频的提交使用声明制度,笔者观察到大量菲律宾商标,尤其是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菲律宾商标,在有效期前因未及时提交使用声明而无效。根据CompuMark系统数据(全球最大商标数据库),截至2020年12月,菲律宾商标含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商标总量不足25万,不到中国的二十分之一,即使人口仅菲律宾三分之一的马来西亚同比有效商标数量也超过菲律宾约一倍。但若将无效商标算入在内,菲律宾整体商标量则超出51万,即无效商标量基本相当或者说略微超出有效商标量。虽无官方统计数据,但基于笔者日常查询中遇到的未提交使用声明导致商标无效的大致频率,粗略评估因未及时提交使用声明导致有效期限前提前失效的菲律宾商标不少于该国全部无效商标量的50%比例。当然,总体相对少的有效商标量对新商标申请人在争取商标权程序中会起到正面帮助效果,即,该国商标申请总体冲突量也远小于中国及其它存在实审制度的相对发达国家。对国内商标权人而言,这种若尽早申请、相对低概率的近似冲突驳回现状值得充分利用。
(2)有效遏制了无真实使用需求商标的存在。笔者办案中注意到,菲律宾数据库中存在不少明显抄袭中国国内品牌的商标,且大量抄袭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个人的情况,反映了在菲律宾存在不少商标抢注惯犯。对于这些大量抄袭抢注海外商标的职业抢注惯犯,或是擅长囤积商标的非真实商标使用需求人而言,菲律宾这种高频率的提交使用声明制度大幅增加了其维持商标有效的成本负担和证明使用难度。笔者曾注意到,菲律宾数据库中存在不少申请日间隔三五年的多件相同商标、但仅最新一件商标有效的情形。不难推测,引发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正是受使用声明制度约束、申请人难以维持已注册未使用商标的有效,因而选择多次重新申请以保持权利。这种制度要求,对于存在预防品牌淡化、善意囤积防御性商标的商标权人而言,带来了一定增加成本负担的负面影响。但在打击恶意抄袭抢注商标方面,其对恶意抢注人施加了维持商标有效难度的压力,起到了有效遏制抢注商标量的正面效果。
二、商标申请扩大了实质审查范畴:“世界性”在先权利审查
熟悉国内商标制度的申请人一般知晓,在适用在先申请原则的中国,基于商标权的地域性限制,通常在商标审查中,除绝对理由外,导致审查员主动下发初审驳回的相对理由一般为依据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国内商标数据库中存在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注册/申请的近似商标。而他人在先使用但未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仅在商标异议、无效等双方争议程序中才会成为新商标申请的注册阻碍。更进一步而言,受商标权地域性原则的限制,在中国境外他国/区域在先注册/申请的相同/近似商标,并不会构成国内商标申请的初审驳回阻碍。
但在菲律宾,随着商标审查范畴的扩张,该国商标审查实践已经突破了上述常规操作方法:
和中国相似,菲律宾商标也适用在先申请原则,且大体商标授权程序和中国商标制度一致,即:提交申请→形式&实质审查→异议公告→注册发证。近两年商标审查中,笔者注意到,在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陆续出现了审查员突破本国商标数据库范畴、主动基于网络检索结果下发基于他人在先使用或他国在先注册商标的初审驳回现象,即,若是网络检索结果显示申请商标疑似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公司商号名称,或是他国存在在先注册相同商标的,菲律宾审查员也会主动基于查询出的网络信息下发初审驳回:例如,菲律宾审查员基于申请商标与意大利威比玛公司商号名称相同、可能使得对方品牌被轻视或被毁谤的理由驳回了“VI.BE.MAC”商标申请;基于申请商标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其与美国相同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关联关系的理由,驳回了“MIGNOVA及图”、“XERAVA”商标申请。在驳文中,审查员引用的法律条款基本为第RA8293号《知识产权法典》第123条第1款第1项:商标包含不道德、欺骗性或诽谤性要素,或可能贬低或错误地暗示与在世或不在世之人、机构、信仰或民族象征有关联,或使之遭轻视或毁谤的,不得核准注册。
菲律宾这种主动扩大商标实质审查范畴至近乎“世界性”在先权利审查的做法,纵观当前全球国家商标审查实践,亦属少数存在。在笔者看来,这种扩大审查范畴的做法,是以审查员主动提高审查注意义务的方式,增设了对抄袭性恶意抢注商标申请的一道阻碍注册门槛,由于对审查员注意义务依赖度增加,是否可被其他国家借鉴有待商榷。结合目前已陆续存在的马来西亚、亚美尼亚等其他部分国家此类型“世界性”在先权利审查特例,笔者总结目前“世界性”在先权利审查的主要存在及适用前提条件如下:
1.网络检索便利性的高速发展
世界知识产权局(WIPO)设立了全球商标数据库(Global Brand Database),尽管尚在完善中,但目前已经较大程度方便了各国官方审查人员一键式查询了解较多他国注册商标情况。菲律宾即直接将本国商标数据库并入了世界知识产权局全球商标数据库。该全球商标数据库的存在促进菲律宾审查员愿意主动扩大商标审查范畴至全球检索,且对其增加的工作量非常有限。在上述基于美国注册商标驳回菲律宾“MIGNOVA及图”、“XERAVA”等商标申请案例中,菲律宾审查员即直接在驳文中复制了全球商标数据库中的美国注册商标信息。
2.商标具备高显著性
从目前案例分析,审查员主动提高审查注意义务的少数案例,基本都是针对具有高显著性的臆造词商标,尤其是商标带有特殊风格化设计、容易识别抄袭的商标。不难理解,只有在商标具备高显著性,具有相对明确的全球唯一指向性特征的情况下,审查员容易判断为抄袭抢注的,才便于其主动帮助商标权人提高防范并阻碍他人申请的门槛。此外,不难臆测,当商标具有跨国界的高知名度,间接提高了商标的全球唯一指向性及显著性时,也将非常有利于帮助菲律宾审查员提高审查注意义务。若商标权人希望借该制度由审查员帮助防范抄袭商标抢注的,则在商标设计时,应特别注意对商标显著性的把关,减少对描述性、暗示性商标的选择。
3.境外检索的扩展仅限完全/实质相同的商标
笔者注意到,截至目前,扩大审查至他国注册的在先商标和网络上在先使用公司商号信息的商标驳回案例,均局限于显著性较强的完全相同和实质相同商标范畴。从操作可行性来说,限定于只进行强显著性商标的完全相同世界性检索,有利于审查员在提高审查义务的基础上只是增加非常有限的工作量。虽然接近于世界性审查,但大多数恶意申请的商标是完全相同式的抄袭,且境外商标数据和本国商标数据现实中确实不可能等同对待。即,若设定涵盖全球除相同商标外,一般近似商标的高度审查义务的,对审查员的要求则过高,不具备实践可操作性。
无论理论上如何对这种“世界性”在先权利审查的做法定性,但这种现象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全球化商品流通经济背景下,商标权“地域性”特征正在遭受的巨大冲击。笔者臆测,菲律宾、马来西亚、亚美尼亚等国这种近年来逐渐浮出的“世界性”在先权利审查现象只是一个开端。在当前世界知识产权局(WIPO)全球商标数据库逐步完善的帮助下,结合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马德里国际注册成员国数量的急速增加和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加剧,商品通过无国界网络进行跨地域流通,产品品牌已在加速全球性流通的步伐,商标全球化保护需求将逐渐冲破商标权地域性属性的束缚。将来可能愈来愈多的国家,商标授权实践将向“世界性”审查逐渐靠拢。
三、司法判例中:侧重打击抄袭海外的申请商标
菲律宾除在商标申请审查中加大对抄袭商标的阻碍力度外,在司法判例实践中,也在侧重加大阻止抄袭商标注册的力度。一则典型案例如下:
欧洲一较高知名度的荷兰公司“蓝带国际学院(LE CORDON BLEU INTERNATIONAL B.V.)”(简称“蓝带学院”)在菲律宾申请注册“LE CORDON BLEU PARIS 1895”商标,但菲律宾当地公司“马尼拉烹饪学校(菲律宾蓝带)[ECOLE DE CUISINE MANILLE (CORDON BLEU OF THE PHILIPPINES), INC.]”(简称“马尼拉公司”)对蓝带学院的该“LE CORDON BLEU PARIS 1895”商标申请提起异议。异议理由为在蓝带学院提交商标申请前,马尼拉公司已在菲律宾在先且持续使用了相同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部支持了马尼拉公司的异议主张,以蓝带学院无充分理由证明其在菲律宾先使用商标为由,驳回了蓝带学院的商标申请。在异议裁定中,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部指出:商标具有地域性,商标的商业使用必须在菲律宾本地才被认可,国外的使用在菲律宾则不予认可。针对该裁定,蓝带学院提起了异议复审。在异议复审中,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部局长推翻了该裁定,其认为,菲律宾商标法并未设定在菲律宾实际使用商标为商标授权前提条件,且蓝带学院在国外对商标在先使用事实应当纳入判断商标实际权属的考量范畴。此外,马尼拉公司所有人实际曾为蓝带学院一名学员,其未能合理解释商标的创意来源。鉴于此,最终裁定马尼拉公司不合理地在菲律宾使用了被异议商标。随后,该案继续上诉至菲律宾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但菲律宾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程序均维持了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部局长的异议复审决定。
菲律宾最高院在作出驳回异议判决中指出:只有真正的商标所有人才有权注册商标,但在菲律宾的商标在先使用者不一定代表着是真正的商标所有人。商标的在先商业使用事实,只有在商标未被他人有效占有时,才能证明真正所有人。同时,最高院指出,蓝带学院在法国使用商标的时间早于马尼拉公司在菲律宾使用商标的时间,而菲律宾和法国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因此,即使未在菲律宾注册商标,蓝带学院的商标权在菲律宾也受防不正当竞争和不侵权保护,蓝带学院在法国在先使用商标的事实能有效阻却他人在菲律宾在后进行商标注册。即使马尼拉公司是菲律宾地域的最早商标使用人,但并不表示其合法占有了商标,因此并不享有在菲律宾获准注册商标的权利。
该菲律宾司法判例的一大亮点为,最高院明确未注册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的海外国家在先使用的事实,可以用作在菲律宾确认商标真正所有权人的依据,体现了菲律宾司法实践中侧重帮助真正权利人维权、打击抄袭海外商标的良好法律环境。鉴于中国亦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对菲律宾已存在的大量抄袭国内的“1号店”、“链家地产”、“deli”等商标,若国内所有权人积极基于在国内在先使用等事实维权的,可以预测亦会有乐观的维权结果。
四、商标维权实践:进步但带明显缺陷的商标侵权执法现状
在了解到有利的打击抄袭侵权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背景后,可以想见企业最为关注的另一点为,菲律宾的执法环境如何呢?在这方面,笔者简单概括为:菲律宾执法制度有明显的进步,但带着明显的实践缺陷。
在2016年之前,国际上普遍看法为菲律宾当地执法环境普遍比较糟糕,难以依赖行政机构进行侵权产品查处。但自2016年菲律宾国家知识产权协调中心(NCIPR,简称“协调中心”)简化了行政查处系统并消除诸多程序阻碍后,情况有所改善,侵权产品查处程序已简易可行。具体来说,在菲律宾对侵权产品启动查处维权的流程简化为:商标权人就发现的侵权行为向协调中心提起投诉→获发搜查令→同警察局或国家调查局进行现场查处→移交案件至司法部(DoJ)→司法部指定公诉人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多轮听证审理。
通常情况下,案件从司法部移交法院起至下发一审判决,整个程序的最快时长为3年。在这3年以上的审理时间中,存在一项实际问题为,被查处的侵权产品需保存在仓库中,但协调中心仅有一个免费仓库可提供给商标权人,大多数情况下,商标权人无法争取到协调中心的免费仓库资源。此时,侵权产品需存储在商业仓库中,而商标权人必须为此支付存储成本。这种现状下,一个突出问题为,菲律宾商业仓库存储费用不菲,司法程序3年以上的审理流程,导致的结果往往是产生商标权人意想不到的高额侵权产品仓储成本,且该成本可能远高于商标权人维权最终获得的赔偿收益,也就是事实上造成了一个维权成本高昂、商标权人得不偿失的局面。
当然,据菲律宾资深律师介绍,存在应对侵权产品高额仓储成本的方法,例如请求法院立即销毁被扣押的侵权产品,或和侵权人达成和解意见,使得侵权人同意立即销毁处理被扣押的侵权产品。但无论请求法院还是征得侵权人同意,实践中都不是轻而易举能实现的结果。在这个层面上,菲律宾协调中心促成的便捷化执法查处进步对商标权人带来的满意度,往往抵消在漫长而昂贵的仓储成本上,可以想见,最终对商标权人的维权效果满意度可能大打折扣。
无论幅度大小,菲律宾在维护有序商标秩序上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均已有明显进步,且可以预测会持续向好发展。这些制度已经并将持续会为真正的商标权人起到帮助,值得国内商标权人充分利用,因此,对于打算走出国门的国内企业,秉承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必要规则,可以尽早在菲律宾布局,早日争取商标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