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张雅静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以(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1816号、第28562744号“大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认定该案被异议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28562744号“大疆”商标不予注册。
一、案件情况
2019年日本特许厅对商标审查指南进行修改,并已于2020年4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立体商标的申请方式和审查运用的修改部分,则明确了店面外观和内饰装潢的立体商标申请示例和要求规范等。
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异议人对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注册的“大疆”商标提出异议,异议理由主要有四点:第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大疆”等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二 ,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大疆”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第三,被异议商标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第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由于第1类“水软化剂”等商品与第9类、12类、28类商品的关联性问题,商标局并没有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而是基于被异议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两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国内外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仅依据总则性条款的第七条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二、相关思考
《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该条款是新修订《商标法》新增的条款,是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存在的大量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属于总则性的条款。
那么上述案例中对于被异议人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自然违反了诚实信用总则性原则,但适用具体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更为准确。实践中,商标局认为异议案件的涉案商标尚未获准注册,而商标法规定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是针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故在适用中往往只选择总则性的第七条。而北高院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明确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适用对象既包括已经注册的商标,也包括申请注册的商标。又基于具体条款优先于总则条款适用,因此,上述案件适用第四十四条更为准确。
无论适用第七条还是第四十四条,结果都是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试想一下,如果被异议人这时对于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提起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复审的焦点必然是商标法第七条。而适用商标法第七条却有问题,在不全面审查的情况下,复审决定是不是存在被撤的风险,一旦被撤掉,异议人可能白忙活一场。所以有时候看似胜诉未必胜诉。
三、链接案例
笔者近期承办的吉林省大洋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门业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已经撤销被诉裁定。具体案情如下:
大自然公司以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等多项条款对大洋门业公司的“大自然贵族”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被诉裁定中认定涉案商标与引证的“大自然”等三件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大自然贵族”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其他主张不予支持。大洋门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自然公司未提起诉讼。在此期间,大洋门业对涉案的三件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到开庭审理时,大自然公司的全部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并公告。基于情势变更的原则,大洋门业取得一审二审的胜诉。大自然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虽然主张以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给予全面审查,但由于其在诉讼期限内已经放弃其诉权,是否全面审查取决于法院。显然,法院并未对其主张全面审查给予支持。
从2016年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到2019年二审结案,大自然公司由最初胜利走到最终败诉,重要的原因在其放弃了评审阶段的其他主张、放弃了诉权 。如果大自然公司能够认清风险,积极应对,可能结果会有所不同。因此,鉴于商标授权确权审理的特殊性,无论案件胜败与否,都应在专业的指导下积极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