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郭俊英
随着体育产业关注度越来越高,体育明星在体育产业周边市场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体育明星的个人IP,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因此,体育明星或知名运动员的姓名更应该得到良好的保护。本文从DENERIAZ商标无效宣告案看外国人在中国姓名权保护问题。
一、基本案情
东莞鹏元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2015年0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第17059190号商标“ ”(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后于2016年07月28日注册在第28类“室内游戏玩具;扑克牌;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箭弓;冲浪板;滑雪板;护腿;轮滑鞋;游戏机”商品上。
申请人“德内里亚兹推广公司”(一家法国公司。“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8日对第17059190号“DDENERIAZ”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生产制造的“DDENERIAZ”品牌的滑雪装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在相关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域名权、商号权、申请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Antoine Deneriaz”先生的姓名权。三、争议商标是利用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DDENERIAZ”商标的抄袭,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抄袭他人知名品牌,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申请人就姓名权理由的论述及相关证据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指出主张姓名权的适用要件有2条:
(1)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
(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
因此,申请人依照适用要件分别进行阐述。
(一)论述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DDENERIAZ”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Antoine Deneriaz”
或许一部分人并不了解“Antoine Deneriaz”。但如果在网上检索会发现安托瓦内•德内里亚兹Antoine Dénériaz先生(即申请人的经理/董事长)是都灵冬奥会高山滑雪男子速降金牌得主、法国著名滑雪选手。他在1996年首次亮相世界杯并赢得了冠军,是2006年都灵冬季运动会加冕奥运冠军。Antoine Dénériaz在世界杯上首发出场141次。他六次登上领奖台。他的滑翔技巧得到了同龄人的认可,为他赢得了“Glissman”的绰号。2006年3月,在奥运会冠军赛三周后,他受重伤,之后开始转型,在不同的法国滑雪频道担任顾问。后获得了国际营销学位。
申请人为证明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Dénériaz直接指向该姓名权人“Antoine Deneriaz”,提供了关于Antoine Dénériaz德内里亚兹在国家图书馆进行检索的报告,并提供了网上关于Antoine Dénériaz德内里亚兹的报道与介绍。
这些证据体现出德内里亚兹在2006年都灵冬季运动会加冕奥运冠军后,新浪网、网易体育、新浪网、搜狐体育等网络媒体多次对“Antoine Deneriaz”进行了宣传、报道。
(二)论述争议商标的注册给申请人董事长、总经理“Antoine Deneriaz”姓名权造成损害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损害。
申请人其实在法国已经经营多年自己的品牌和 “ ” “ ”“ ”对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使用。且生产的产品主要为滑雪板等,也正是申请人董事长、总经理“Antoine Deneriaz”获奖的滑雪项目的必需产品。
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董事长、总经理“Antoine Deneriaz”先生的允许,擅自在“滑雪板”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董事长、总经理“Antoine Deneriaz”姓完全相同的“Deneriaz”,体现其主观恶意,给申请人董事长、总经理“Antoine Deneriaz”姓名权造成损害。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姓名权的裁定部分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包括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是指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当自然人的姓名在一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时,若将其与商品相结合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即会借助该自然人的影响而实现经济利益。自然,上述经济利益理应由该姓名权人或者被授权使用该姓名的人所享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Antoine Deneriaz”为2006年都灵冬奥会高山滑雪男子速降冠军,且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通过新浪网、网易体育、新浪网、搜狐体育等网络媒体多次对“Antoine Deneriaz”进行了宣传、报道,足以证明“Antoine Deneriaz”作为滑雪运动员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被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考虑到“Antoine Deneriaz”为都灵冬奥会高山滑雪男子速降冠军,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擅自将与申请人董事长、总经理“Antoine Deneriaz”相近的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滑雪板”等商品上,该行为主观上难谓巧合。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标示的商品与“Antoine Deneriaz”具有某种特定关联或者由其授权生产,从而损害了申请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Antoine Deneriaz”享有的在先姓名权。由此,本案应当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Antoine Deneriaz”享有的在先姓名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
本案的姓名权保护是体育产业方面商标保护的一个很好的例子。笔者也有几点相关思考。
首先,该案保护的是国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运动会冠军,也即运动员的姓名。该案争议商标只是该名运动会冠军的姓,但基于中国的媒体的相关报道,其姓的使用更为频繁,而大众往往也只是记住外国人的姓。争议商标正是对“Antoine Deneriaz”先生姓的抄袭与抢注。
随着体育产业关注度越来越高,体育明星在体育产业周边市场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体育明星不断地打造个人IP,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因此,体育明星或知名运动员的姓名更应该得到良好的保护。
其次,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其只要求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即可。本案中的相关公众及体育运动员、体育从业者、体育爱好者们,而并非要求全部的普通大众。滑雪板的使用者也必然都是从事或喜爱这份运动的人士。
最后,在主张姓名权时,可以从多方面提供证据或获得权威证据,从而获得支持性结论。申请人要想获得在中国的姓名权保护,需要证明其在中国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从百度百科检索到的相关报道,也从国家图书馆获得了相对权威的报道证明,从而有力地证明了“Antoine Deneriaz”先生的知名度。
本案的一个插曲是申请人为了友好快速解决在中国的商标问题,曾联系被申请人试图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取得。无奈被申请人竟提出200万的高价转让费。因此,申请人就依据在先权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还好,裁定结果支持了申请人两项在先权利,即本文论述的姓名权以及申请人对“ ”享有的著作权。
引用:
1.商评字[2020]第0000140298号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