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宋天凯
实用性判断中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很多从业者认为这里的积极效果也就是专利领域常说的有益效果,并认为只要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涉及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效果,即可满足实用性条款中“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要求,但实际上,这种理解并不正确。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4节规定,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有益效果是技术特征的绝对属性。可以知晓,技术方案由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构成,为便于上下文描述的统一,以下均以技术方案来代替技术特征,即有益效果是技术方案的绝对属性。
如此,若将有益效果等价于积极效果,那么,满足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则必然都将具备实用性。
然而,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2.6节规定,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无积极效果。也就是说,在考虑是否满足积极效果时,还要考虑社会需求度,此时,除前述有益效果外,还需要综合考量技术方案的缺陷部分。
例如,一种汽车,设计者在车体顶部安装了漏斗,并在车体内安装了与漏斗相连的集水箱,这样,在下雨时,可以通过车体顶部的漏斗和集水箱来收集雨水,而收集的雨水又能够用于车辆清洗等,以达到充分利用水资源的技术目的。显然,上述技术方案具备有益效果,其有益效果是:通过漏斗和集水箱对雨水进行收集,从而提高对于自然界水资源的利用率。那么,这样的方案是否符合社会需要、进而具备积极效果、具备实用性呢?
众所周知,在汽车行业,车辆外形的设计要尽量满足流线型的需求,以尽可能地降低风阻,进而起到节能减排的作用,且车辆设计还要求尽可能地减轻重量,以降低能耗,以上两点基本上是当前汽车领域所有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共同追求的技术目的。而前述方案则完全不考虑车体顶部安装漏斗对于车辆外形的影响,以及由此而造成的风阻增大、车重增加、能耗增大等问题,其显然就是一项脱离社会需求的发明创造,因此,该技术方案并不具备积极效果,也不能够满足实用性的要求。
但是,社会需求度和有益效果属于技术方案的必然属性又有所不同,社会需求度具有相对性,其是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在特定地域、在特定领域中由较多数量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行业协会等)约定俗成的一种技术诉求,随着时代发展、地域变迁、物资供求关系等的变化,社会需求度是有可能发生变化的。
例如,在一个水资源极度缺乏的时代,则上述方案尽管会对车辆的运行造成问题,但其收集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的方案又将成为一个迎合社会需求的方案,此时,上述的方案又将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从而具备实用新型;或者,上述方案也考虑到了车辆外形等设计,并且有具体的、可行的技术细节,则上述方案或许也能够满足实用性乃至创造性的要求。
从社会需求度的相对性出发,如果申请人和/或专利代理师在遇到“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无积极效果,进而不具备实用性”的审查意见和/或驳回决定时,也可以从另一个的角度来阐释涉案申请能够满足社会需要,并不属于“明显无益”的技术方案。
例如,笔者曾代理的一件桌子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在桌板内设置有加热组件,以为桌板进行加热,进而可以在寒冷的冬季为使用者提供了一个相对暖和、舒适的学习工作平台,显然这项专利具有有益效果。但本案的审查意见认为,当前已经存在暖气等集中供暖方式,相比于单个设置的桌子,暖气等集中供暖的方案效率更高,供热方式简单,供热效果也更高,而且,在桌子上设置加热组件等会导致桌子的结构复杂、成本增加,该技术方案属于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技术方案,故而,不具备实用性。
如果仅从审查意见的角度分析,涉案申请在实用性方面却有不足。但是,审查意见显然未考虑到社会需求度的相对性,我国国土面积幅员辽阔,南北环境差异很大,目前广大南方地区以及一些偏远地区并未普及审查意见中所提及的相对效率高、效果好且简单的集中供暖方案,且即便是在北方地区,集中供暖也有开放时间和结束时间,事实上,在北方生活的很多人都知晓,供暖前后的一段时间内环境温度仍是比较低的,如此,涉案申请中所涉及的桌子仍具有市场需求,事实上,除了涉案申请中所涉及的桌子外,小太阳、暖宝宝等多种样式的分散型供暖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出现,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分散型供暖产品有其市场价值,因此,涉案专利能够满足实用性的要求。最终,审查意见也认同了上述观点,涉案申请最终获得了授权。
综上可知,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然具有有益效果,但具有有益效果的技术方案却未必具有实用性。相比于新颖性、创造性,同为专利三性之一的实用性在专利领域因出现次数较少而重视程度较低,但这并不意味着实用性不重要,明晰实用性的概念、理清实用性中积极效果与有益效果的区别,不仅有助于从业者正确理解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概念,也同样有助于从业者对专利申请、OA答复、复审无效等相关业务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