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赵婷婷
瑞士,《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之一,其身处欧洲大陆,但却不是欧盟成员国。瑞士虽然算不上中国企业商标申请的热门国家,但从2014年7月1日起,中国与瑞士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中国企业向瑞士递交商标申请的比例明显增长,尤其体现在纺织品及原料、家具、玩具等劳动密集型轻工产品,以及机电产品上。
瑞士的商标制度整体与中国大陆地区的商标制度有诸多的类似之处,但二者有一最突出的差别就是瑞士官方在审查之时仅进行绝对理由审查,不进行相对理由审查,也就是不对在先权利进行审查。虽然不进行相对理由审查在世界范围内的其他国家也非常常见,尤其是在欧洲大陆地区,但是笔者认为,瑞士对于绝对理由的审查,绝对是最为严格的。下面,笔者通过工作中几个典型的实例谈谈瑞士商标申请如何“躲坑”。
一、慎重使用与红十字和红新月标识近似的标识
大家对红十字和红新月标识并不陌生。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1863年2月9日由瑞士人亨利•杜南倡议成立。瑞士是“红十字”标识的发源地,也是瑞士的国旗标志。红新月标识简而言之就是伊斯兰版本的红十字标识,以“ ”表示。红十字和红新月标识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是各国皆遵守的国际惯例,我国《商标法》第10条也规定了,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实践中,瑞士对于红十字和红新月标识的审查标准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比如“ ”,“ ”,“ ”这几件商标都曾因包含“红十字”、“红新月”标识而被官方驳回,这几件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未遇到类似的问题。如遇到这种问题,瑞士官方会基于《商标保护法》第2条(d)款,和瑞士《关于保护红十字会标志和名称的联邦法》第1条、第7条和第12条之规定,认为商标违反公共秩序、基本道德和法律原则,驳回申请。
当然,红十字和红新月标识在非敏感人士看来可能仅仅代表了“十字”和“月牙”图形,由于这两种图形实在过于常见,很难避免使用,故使用“月牙”和“十字”图形也并非是严格禁止的。根据瑞士的法律实践,如申请带有“十字”和“月牙”图形的商标,为了避免被官方驳回,可以采取递交除了红色白底,或是白色红底这种颜色组合之外的其他彩色的商标的方式规避驳回。并且,颜色的搭配不得造成消费者与瑞士国旗或是红十字协会/红新月标志的混淆。另外一个方式,则是在商标被驳回后作出书面承诺,声明“不以红色白底,或是白色红底的形式使用,以及不以任何类似的、可能造成消费者与瑞士国旗或是红十字协会混淆的形式使用申请商标”。最后,如果申请人坚定不移的要使用红色白底,或是白色红底的“红十字”标识,那么就要求其注册的商品中天然产品必须100%产于瑞士,工业产品必须有60%以上成分原产于瑞士,或是根据某些产品的特殊性,加工环节需要1全部在瑞士完成等。注册服务的话服务业的公司行政总部必须在瑞士本土。当然,这些只能在复审中通过争辩和递交证据才可能实现,且官方是否会授予权利,还要考虑政策等因素。
在此,笔者需要重点提示,大家对“红十字”标识的认识可能要远远高于“红新月”标识,故在使用“十字”类图形时大概可以做到有所顾忌。但是“红新月”标识为月牙形状,非常容易被申请人所忽略,如上文中提到的“ ”商标,文字上方的弧形即被认为是“红新月”标识,可能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故广大申请人在递交瑞士申请之时务必要格外注意。
二、慎重使用任何可能表示产品原产地的文字或图形
提到原产地名称,大家可能会联想到地理标识、证明商标等概念。原产地名称是对产品产地的标识,可以理解为地理标志的一种,我们本文所要讨论的,并不是地理标识和证明商标,而是所有可能表示产品原产地的文字或图形。
举个例子,中国申请人递交的“ ”商标被瑞士官方驳回,理由是其中的“SINO”表示“中国”。因此,对于非来自中国产品会对瑞士消费者产生误导。因此,审查员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B款3项,瑞士《联邦商标和原产地标记保护法》第二条(C)款,第30条之二款C项及第47条之规定以题述商标对指定商品原产地具有误导性而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再举一个例子,中国申请人递交的“ ”商标被瑞士官方驳回,理由是其中的“US”表示“美国”,该部分直接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的产原地,易使得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审查员援引了相同的法律依据驳回了该申请。
经过在先判例检索,瑞士官方受理的所有中国申请人递交的包含“SINO”的商标均被官方驳回。经查阅国外主要的词典网站,我们发现“sino”仅仅代表“中国”,没有其他的含义。而针对“US”,大概是因为该词语还可以表示“我们”,故仅约有一半的包含“US”的商标被驳回,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均与前述相同。
产品原产地可以是国家、政区划名称或地区、地域名称。但是通过以上两个例子,申请人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可能表示与国家、政区划名称或地区、地域名称具有相同含义的词语。如果遇到此种类型的驳回,一般可以通过声明产品的原产国与商标中表示的原产地一致以克服驳回。但是如审查员对声明产生合理怀疑,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则无法克服此类驳回,例如某种产品的特性导致其不可能产自该地。还有一种方式便是将此类词语不要放在头部,不要突出显示,但这样做其实只是掩耳盗铃,不排除依然能被审查员识别出来。
瑞士的绝对驳回理由还有很多常见的情形,但都与我们在处理国内案件之时遇到的情况差异不大,故笔者不再此赘述。以上两个问题是笔者在处理瑞士案件之时最为突出也是最容易被申请人所忽略的。那么如何避免呢?笔者认为很难,一来因为企业聘请的商标设计人员一般不熟悉法律规定,特别是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与实践;二来,笔者发现往往越是具有直接描述性、暗示性的词语或是图形越受申请人青睐。经过了解,申请人的想法很简单,希望广大销售者看到商标时就会立刻产生联想。比如,看到“十字”图形,就容易联想到产品或是服务具有安全、保护、治疗等功能,一看到“sino”就可以想到中国。然而这往往导致商标因为缺乏显著性或是具有误导性,而导致商标无法获得注册。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企业的核心标识,企业在设计商标形象、制定品牌推广计划之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需要先征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在商标正式递交官方前,最好进行注册可行性分析,从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和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两个方面来分析商标的注册风险。对于瑞士这种没有在先权利审查的国家,进行商标的可注册性分析也很重要。如果等到遇到问题再想办法解决,会变得很被动。对有涉外布局的企业或是主要从事涉外业务的企业来说,这种前期的预防措施更加显得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