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索林博
一、案情简介及决定结果
(一)案情简介
青岛华阅传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25163938号“华阅传习HUAYUECHUANXI”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认为驳回理由不成立,要求对本案进行复审,请求对第25163938号“华阅传习HUAYUECHUANXI”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涉案商标标样如下:
(二)决定结果
商评委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华阅传习HUAYUECHUANXI”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项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审公告。
二、案件具体分析
(一)申请商标“华阅传习”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文化传统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具体到本案而言:申请商标由中文“华阅传习”及其对应拼音构成,系申请人“青岛华阅传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具有合理的来源。“华阅传习”指定使用在第41类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 录像带发行;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 培训; 演出制作; 筹划聚会(娱乐); 安排和组织会议; 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 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没有对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告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从申请商标标志本身的内容及其含义来看,不存在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范和禁止的对象。
(二)申请商标“华阅传习”具有特定含义,文字本身为正面、积极的形象,未包含任何负面、消极含义等不良因素
申请商标“华阅传习”中的“华”字意为中华,其指代中国、中华民族以及华夏等;“阅”字是指阅读、阅历;“传”字取自韩愈《师说》中的传道受业之意;“习”字源自孔子《论语》中的学而时习之,有练习、实践之意。
且“传习”二字自古以来就有使用,早在《论语▪学而》中就有记载:“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在明代时,著名哲学家、思想家、书法家、心学集大成者王守仁就将其作品选集取名为《传习录》;在百度百科、新华词典上均有“传习”的记录与释义,常泛指传授与学习。
申请人以“传习”二字作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检索,发现“传习”二字具有固定的含义被广泛运用,且在一些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中也有所使用。同时,申请商标“华阅传习”自2015年以来一直被申请人持续使用于所申请注册的服务上,在当地和业内取得了一定的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在此期间,并未产生任何不良的社会影响。
可见,申请商标“华阅传习”具有特定的含义,文字本身为正面、积极的形象,未包含任何负面、消极含义等不良因素。
(三)在先已有多件含有“传习”的商标获准注册
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多件含有“传习”的商标获准注册,包括“传习仁”、“传习师”、“三智传习”等,由此可知,含有“传习”二字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即本案申请商标“华阅传习”也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三、通过本案引发的思考
判断商标是否构成“不良影响”,应分别从维护国家的一般利益与社会公共秩序、商标的常见基本含义以及一般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等因素进行多重考虑,而不应扩大该条款的使用范围。
同时,在本案中,代理人不仅阐述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并未产生任何不良影响,而且也列举了在第41类上包含“传习”字样的在先商标,从多层次、多角度对本案申请商标在使用中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进行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