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柳虹
摘要:在撰写方法权利要求时,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然而在描述过程中,笔者认为需要适当区分操作条件和执行步骤,从而避免方法权利要求中包括较多的动作,限缩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增加诉讼过程中的举证难度。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具体的,方法权利要求适用于方法发明,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其中,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用于描述主题名称,以及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已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用于写明本方案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实际撰写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部分的过程中,笔者认为需要适当区分操作条件和执行步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将一些操作条件作为执行步骤,而对方法权利要求造成的范围限缩,增加诉讼过程中的举证难度。
下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案例:
一种部件损伤程度的确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预先利用目标部件图像对图像识别模型进行训练,所述目标部件图像中包括目标部件,所述目标部件为无损部件;
获取包括待检测部件的待检测部件图像;
将所述待检测部件图像输入所述图像识别模型,得到所述待检测部件为所述目标部件的识别概率;
根据所述识别概率确定所述待检测部件的损伤程度。
可以看出,该案例采用的技术手段在于,预先利用无损部件的图像训练图像识别模型;获取包括车损部件的车损图像;基于图像识别模型确定车损图像中的损伤部件的损伤程度。对于车损图像中的损伤部件的损伤程度的确定过程而言,上述权利要求中没有非必要技术特征,步骤之间的顺序也是合理的。
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在利用无损部件的图像训练图像识别模型后,可以利用图像识别模型对多张图像中的损伤部件的损伤程度进行确定,也就是说,只要预先执行一次训练图像识别模型的动作,即可对应进行多次图像中的损伤部件的损伤程度的确定,而不是每次确定部件损伤程度都要进行模型训练。然而,上述权利要求中并未体现这一特点,这样权利要求多余了执行动作,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列举的证据相应增多。
这是因为,在权利要求中,“所述方法包括”之后的内容,可以认为是该方法包括的步骤,在该“一种部件损伤程度的确定方法”执行多次时,这些步骤理所应当的被执行多次。
然而事实上,在“一种部件损伤程度的确定方法”执行多次时,真正被执行多次的是利用图像识别模型确定图像中的损伤部件的损伤程度,是否执行多次训练过程无关紧要,甚至没有必要执行多次,而只要存在训练后的图像识别模型即可。也就是说,“存在图像识别模型”是执行“一种部件损伤程度的确定方法”的一个条件,而训练该图像识别模型却并不是每次执行该损伤程度确定方法都需要的步骤。
因此,若将方法的执行条件作为执行步骤去撰写,就会造成每次都要执行创造这个条件这个动作,限缩了保护范围,同时也增加了诉讼过程中的举证难度。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利用“所述方法包括”的用语将方法的执行步骤和操作条件区分开,或者采用名词限定的方式表示出操作条件,从而在权利要求中减少模型训练步骤的执行,减少方法包括的必要步骤。具体的,可以参考以下两种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一种部件损伤程度的确定方法,其特征在于,预先利用目标部件图像对图像识别模型进行训练,所述目标部件图像中包括目标部件,所述目标部件为无损部件;
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包括待检测部件的待检测部件图像;
将所述待检测部件图像输入所述图像识别模型,得到所述待检测部件为所述目标部件的识别概率;
根据所述识别概率确定所述待检测部件的损伤程度。
(2)一种部件损伤程度的确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包括待检测部件的待检测部件图像;
将所述待检测部件图像输入图像识别模型,得到所述待检测部件为所述目标部件的识别概率;所述图像识别模型预先利用目标部件图像训练得到,所述目标部件图像中包括目标部件,所述目标部件为无损部件;
根据所述识别概率确定所述待检测部件的损伤程度。
综上所述,在实际撰写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部分的过程中,笔者认为需要适当区分操作条件和执行步骤,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将一些操作条件作为执行步骤,而对方法权利要求造成的范围限缩,增加诉讼过程中的举证难度。
以上是笔者在进行权利要求撰写的过程中的总结思考,其中若有不妥之处,还请读者批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