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牛姚刚
商标最本质的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但在实际中存在着部分人群利用商标注册这一合法的程序,以花式的商标注册行为来恶意模仿他人品牌,搭便车、傍名牌,意图获取不正当利益,笔者通过分析相关案例略作解析。
一、基本案情
2018年2月7日,滑县浩创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以《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引证了其注册使用在第29类“烧鸡”商品上的第159008号“义兴张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对王某(以下简称“被异议人”)于2017年11月20日初审公告在第16类“印刷出版物;包装纸;纸制或纸板制盒;包装用塑料气泡膜;纸箱;保鲜膜;纸巾;纸;包装袋用纸;海报”商品上的第22792984号“义兴张YIXINGZHANG.COM”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二、裁判结果
商标局审查认定: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义兴张”先后被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和“河南中华老字号”等。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被异议人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相同,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义兴张YIXINGZHANG.COM”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三、案件评析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何谓“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拥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为礼仪之邦,诚信是我国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最崇尚的品质,在《论语》中“人无信不立,业无信则不兴,国无信则衰”,《四书章句集注•中庸章句》中“诚者,真实无妄之谓”,《中说•周公》中“推之以诚,则不言而信”,《出师表》中“勿持功能而失信”。可见,“诚信”已经作为一种道德准则,深刻的镌刻在每一个中国人心中,在生活、学习、工作中以其作为行为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2.何种情况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从上述概念可知,只要在市场活动中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就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案例中被异议人王某与异议人同处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道口镇,相隔如此之近,足以知晓“义兴张”品牌的存在,也完全知晓“义兴张”品牌所具有的商业价值。
其次,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包装纸;纸制或纸板制盒;纸箱;纸;纸巾;包装袋用纸”商品为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烧鸡”商品在售卖中使用的包装材料;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包装用塑料气泡膜;保鲜膜”商品为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烧鸡”商品为了保鲜以及防止蚊虫时使用;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印刷出版物;海报”商品是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烧鸡”商品的宣传资料。因此,商品之间具有关联性,且常常是一起使用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售卖。
再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完全相同,均为“义兴张”,二者已经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及宣传,已经被评为“河南省著名商标”,被认定为河南省“中华老字号”,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时,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最后,王某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义兴张”商标,此种行为更能证明其具有攀附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
综上所述,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义兴张”品牌存在的情况下,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具有密切关联性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的系争商标,此种行为具有不正当目的,完全是假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名义来销售自己的产品,其在追求利益之下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此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以上为笔者的一家之言,难免有不当之处。笔者希望抛砖引玉,文中不妥之处,欢迎各位同行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