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赵晓荣
摘要:本文主要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角度讨论电路类技术方案是否可以申请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作为我国的专利保护客体之一,为众多创新性较低或者改进较小的技术方案提供了申请专利的机会。众所周知,机械结构均可以申请实用新型,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而在电路领域中,有些则不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不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电路申请将被驳回。因此,笔者就多年撰写电路案件的经验探讨电路类实用新型的保护。
一、实用新型概念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的6.1规定:
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二、实用新型保护的电路类别
第一类,纯电路结构
而纯电路结构是指什么,目前没有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纯电路结构是指不包括任何方法步骤,而且不需要控制器即CPU进行任何控制,仅是包括硬件的电气元件,而这些电气元件一旦连接关系定型,则对应电路的工作原理唯一,只要上电便可以工作,即是一种纯静态的工作方式。
实用新型保护的是产品,而产品是包括元件以及元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在电路领域,元件是指电子元件或电气元件,连接关系是指电子元件或电气元件之间的连接关系。
因此,笔者认为纯电路结构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要求。目前,审查意见对于纯电路结构类的实用新型申请的观点也比较明晰,认为其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例如,一种自激推挽式变换器,仅包括电气元件和各个电气元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只要连接电源便开始工作,将输入电压转换为需要的电压进行输出。
第二类,电路结构+公知方法
第二类区别于第一类的是该类电路既包括电路结构,又包括控制方法。但是该控制方法控制属于公知常识或者现有技术,该控制方法仅限于比较简单的逻辑控制,例如与阈值比较大小。可以理解的是,既然包括控制方法,则电路中必然存在控制器即CPU,方法以软件程序的模式固化到存储器中,由CPU来执行。但是,此类案件的发明点必须不是方法控制部分,而是整体的电路架构,方法控制部分仅是简单的逻辑判断来辅助电路完成发明目的。
例如,一种中央空调压缩机制冷的自动控制系统,包括:温度传感器、CPU和继电器;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室内温度,将检测的室内温度发送给CPU;CPU用于判断室内温度达到设定开启温度时(例如28度),控制继电器闭合,以使压缩机开始制冷。
显然,本方案的发明点是通过检测室内温度实现对空调的自动控制,而不是人工开启或关闭空调,进而使室内温度保持在设定的温度区间范围。具体方案是通过温度传感器、CPU和继电器的联合工作,而其中触发继电器更改开关状态,需要CPU判断当前室内温度与设定开启温度的大小,此处判断温度显然属于方法步骤。但是,该方法步骤属于简单的大小阈值判断,并且判断本身并不是本申请的发明点。本申请的重点是一套控制系统,即硬件架构。
因此,如果实用新型的发明点是硬件架构,其中仅包括简单的公知控制方法,则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应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显然,一项发明创造属于方法还是属于实用新型规定的产品,不应该仅看表面的文字描述,应该从底层考虑实质的技术改进。需要注意的是,此篇实用新型涉及的产品与发明保护主题中的产品略有差异。
三、实用新型不保护的电路类别
此类电路包括比较复杂的方法控制,并不仅是简单的逻辑判断,一般会包括多个方法步骤,而且信息交互比较频繁,控制器需要协调各个电气元件之间的协作关系,如果缺少一个协作,将无法实现发明目的。
一般对于此类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会下达如下审查意见:
该技术方案要解决背景技术所提的技术问题,必然需要依靠计算机软件或者协议来实现,而计算机软件或协议是一种方法特征,因此,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保护的不仅仅是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技术方案,还包含方法,因此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因此,对于此类电路申请应该申请发明,代理人在处理案件时,如果申请人坚持申请实用新型,则应该提前告知授权前景,有可能被视为不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而遭驳回。
四、小结
随着我国实用新型授权率的收紧,目前越来越多的实用新型申请被下达不符合保护客体的审查意见。对于申请人来说,这无疑是重头一棒,因为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审查意见一般较难答复,审查员一旦先入为主,认为该申请不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授权前景很不乐观。因此,建议今后实用新型申请时申请人和代理人要慎重考虑保护客体的问题,如果确定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时再申请,以免浪费人力财力。另外,对于审查员来说,并不是所有带有方法字眼的实用新型均不符合保护客体的要求,如果发明点不是方法,而是硬件架构,则可以通过实用新型来保护,希望审查时谨慎下达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