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牛姚刚
商标最本质的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但在实际中存在着部分人群利用商标注册这一合法的程序,以花式的商标注册行为来恶意模仿他人品牌,搭便车、傍名牌,意图获取不正当利益,笔者通过分析相关案例略作解析。
一、案情介绍二、案件评析
《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1.使用该条款的基本条件
对于读音而言:如上图中的“惠特曼”和“蕙特曼”的读音均为“huì-tè-màn”,“苗方清颜”和“苗芳青颜”读音均为“miáo-fāng-qīng-yán”,“CATANA”和“KATANA”中首字母读音近似,整体读音近似,文字的读音完全相同或者十分近似,在呼叫上不易区分。
对于字形而言:如上图中的“惠”和“蕙”、“方”和“芳”、“清”和“青”、 “糖”和“唐”、“唯”和“维”,仅是偏旁部首进行了变化,但字形整体是近似的,不易区分。
对于整体外观而言:如上图中的“惠特曼”和“蕙特曼”、“苗方清颜”和“苗芳青颜”、“CATANA”和“KATANA”均为纯文字商标,文字字体相同横排排列,整体外观近似,不易区分。
对于含义而言:如上图中的“惠特曼”和“蕙特曼”、“苗方清颜”和“苗芳青颜”、“CATANA”和“KATANA”均是无含义的臆造性词汇,从文字本身是无法区别商标的含义及指向。
2.品牌价值极高,促使了部分人群产生了攀附该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
“蓝色经典”和“金玉良缘”是洋河公司旗下的两款高档白酒品牌,自2003年推出以来,产品销量在行业内遥遥领先,“蓝色经典”品牌先后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和“宿迁市知名商标”,并且被商标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白酒行业内已经享有的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商标的品牌价值对于权利人来讲,是一种无形的财富。而通过商标注册这一合法的程序,模仿他人具有极高品牌价值的商标,可以免费享用他人品牌所具有的极高商业价值,不用自己浪费一兵一卒就可以给自己带来巨额的收益,此种好处促使了模仿他人品牌的主观恶意的产生。
3.花式的商标注册行为,必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从商标标识来看:案例一中“今玉粮缘”和“金玉良缘”、案例二中“蓝色锦点”和“蓝色经典”“蓝色金典”的读音完全相同,文字字形近似,文字为臆造性词汇,无明显区分,标识本身在音形义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商标。
从使用商品来看:案例一、二中的商品全部使用在第33类相关商品上,此类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生产者、销售场所等方面本身就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从消费者购买习惯来看:消费者在购买白酒商品时,常常是基于对某品牌的喜爱而购买,基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十分近似,从标识本身很难区分出二者的不同,并且二者印刻于商品及商品包装中的商标标识基本是一致的,如果不仔细比对,更不能区分出二者的不同,共同使用必然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由上可知,不论从商标标识本身、商品、消费者的购买习惯来看,“今玉粮缘”和“金玉良缘”、“蓝色锦点”和“蓝色经典”“蓝色金典”品牌共存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此种混淆情况的产生是被异议商标权利人所希望发生的事实,因为只有当消费者将两商标等同时,才会在市场中购买其所生产的商品,以次充好,获得高额利益的目的。
综上所述,商标标识对于每一个企业十分重要,在实际中不仅要在自己经营密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群组上进行商标注册,也需要注册字形、读音近似的商标,而且还要积极对恶意仿冒的商标进行商标维权活动,以防止自有品牌的商业价值因他人的不正当品牌而造成损害。
以上为笔者的一家之言,难免有不当之处。笔者希望抛砖引玉,文中不妥之处,欢迎各位同行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