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肖虹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伴随着国际一体化的进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也随之加大。从商标法保护范围来看,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已经将声音商标纳入保护范围,这无疑是一项重大进步。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从法条来看,除了声音商标以外,颜色组合商标也与传统的文字、图形等商标形式差异较大,本文仅针对颜色组合商标进行简单探讨,厘清问题。
其实,我国商标法早在2002年修改时就已经增加了颜色组合商标方面的规定,这也是配合我国当时入世的需求而增加的部分,因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由此可见,保护颜色组合商标是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但是,在颜色组合商标获得保护的这十余年间,相关案例并不多见,很多人对于颜色组合商标仍然存在一些困扰。
首先,颜色组合商标到底是什么?
从百度百科的词条解释来看,颜色组合商标,顾名思义,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这样的定义比较模糊,其实大家还是很难具象地想到何为颜色组合商标。一般来说,颜色组合商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的色块组合而成,色块之间进行结合但并不进行任何形状式样的表达,亦即仅仅是几个色块的叠加,并且为了更加精准地表达颜色,这些色块要以潘通色谱中的色号明确说明,而不可仅仅表述为蓝色、红色等非常笼统的描述词语。目前,大家比较熟知的颜色组合商标可能是吉列公司注册的金霸王电池的商标,具体商标图例如下: 商标号码3037973号,第9类。
其实还有许多其他的颜色组合商标也已经成功获得注册,如美国迪尔公司在农业机械上注册的第12125581号颜色组合商标,具体示例如下: (迪尔公司商标图例)
以上两个都是在商品类成功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在服务类别也有成功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如渣打银行在第36类金融服务上注册第3150996号颜色组合商标,具体示例如下: (渣打银行商标图例)
从以上的几个例子可以看出,颜色组合商标从图样上看非常抽象,并没有具体的形状,其作为商标使用的时候往往要与实际产品本身、产品包装或者经营场所的装潢设计相结合才能发挥其商标的作用。
其次,颜色组合商标与图形商标的关系
从商标图样的角度来看,颜色组合商标与图形商标很相似,很有可能被人误认为是长方形的图形商标。在已经审理的迪尔公司与九方泰禾国际重工( 青岛)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的侵权案件中,被告也将颜色组合商标理解为图形商标进行抗辩。但是,颜色组合商标与图形商标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如果将颜色组合商标简单理解为图形商标,将失去其保护的意义。
如下商标是惠氏公司注册的第5585320号商标,具体使用商品为保健药品,属于第5类,商标图样为:。如果简单地从注册商标的图样来看,其实该商标与我们上面已经列举出来的颜色组合商标很相似,都是几个颜色的色块以或横向或纵向的方式进行结合来注册,在此,我们一定要结合商标的实际使用状态来说明该商标究竟是颜色组合商标还是图形商标。
如美国迪尔公司的 商标,是色块的纵向组合,在提交商标申请时,明确表示是颜色组合商标,且具体说明了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那么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这样的一个商标到底是什么样子的呢?从下图可以非常明确的看出该商标的实际使用状态。 那么对于金融服务类商标的渣打银行的 颜色组合商标,它的实际使用状态是什么样子呢?可以看到,由于服务类商标无法具体对应到实际的产品,所以其颜色组合商标可以用于店面的牌匾,或者是内部装潢,或者是产品服务手册,甚至是网页设计等各个方面。
以上是颜色组合商标的实际使用状态,那么对于惠氏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我为什么认为它是一枚图形商标而不是颜色组合商标呢?这也要从它的使用状态来看,详见下图。从上图可以看出, 商标图样已经是其实际使用的状态展示,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这个长方形的色块组合即为商标本身,它并不需要进行变形也不需要与产品的形状或者包装进一步结合。所以,虽然 与已经罗列出来的颜色组合商标长得很像,但归根结底这就是一枚图形商标而已,目前这类的图形商标也比较多见。
在对善存商标进行查询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其在注册这个长方形色块的同时还注册了一枚 商标,这个带弧度的商标其实具有更加鲜明的图形商标的特点,如果将其与 结合起来进行思考,将其理解为长方形商标的变体,那么也就不难认出其图形商标的本质了。
最后,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与使用
商标作为区分产品和服务的来源这一根本的属性,具有显著性是对其最基本的要求。2005年12月,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发布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第五部分“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规定,“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颜色,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从商标的显著性来源看,有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两种取得方式,固有显著性即该商标本身就有较强的识别作用,一般来说,臆造词的显著性较强,如华为、讯飞等都是显著性比较强的商标。对于颜色组合商标来说,其本身不具备固有显著性,所以在注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被商标局以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常用的颜色且缺乏显著特征为由驳回。申请人需要在商标驳回复审阶段提供大量的使用证据,以此来证明该商标与申请人产生了密切关联,具有实际明确的指向申请人的作用,从而达到获准注册的目的。
在准备商标驳回复审证据的时候,要特别注意颜色组合商标的特点,区别于普通案件的证据准备过程,颜色组合商标收集证据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如下几点:
1.详细展现商标的设计创作过程,阐明商标创意
颜色组合商标的产生一定存在一个设计的过程,这个设计的过程会比文字商标的起名过程更为复杂,需要经过“设计——修改——定稿”的步骤,有些商标可能会经历几轮这样的创作过程。因此,记录这个设计创作的过程,并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向审查员还原该商标的设计产生过程,将更加能够帮助审查员探明并理解商标来源及内涵,有助于驳回复审案件中进行显著性的证明,以此来获得商标成功注册。
2.注意证据的表现形式
一般来说,针对商标缺乏显著性的驳回复审案件,需要提供大量的销售证据来证明该枚商标通过大量使用而具有了显著性。但是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无论是销售合同、订单还是发票、收据,一般都是以文字记录为准,并不能打印图形在其中,这对于以往的图形商标举证来说已经显得非常困难,而针对颜色组合商标来说,这一缺点就更为明显。这要求申请人在提交证据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文件类证据与图片类证据相结合的方式,颜色组合商标需要通过彩色的产品宣传册、彩色的照片进行直观展示,这样才能让审查员更加明确这些颜色在日常生活中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于市场交易之中。大量的图片证据也要有合同、发票等进行证据对应,以此才能够充分解释清楚该商标的大量使用的事实。
3.颜色组合商标的规范使用
颜色组合商标在提交申请书时会说明其使用方式,如迪尔公司的商标也明确说明了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那么,申请人在获得颜色组合商标的注册后,应该严格依照在申请文件中记录的使用方式进行规范使用,不可变更使用的方式,那样可能会造成不规范使用的后果,并且在颜色组合商标的侵权案件中,商标的实际使用与注册时声明的使用方式是否一致也会对侵权案件的认定造成影响,所以,严格依照商标规范进行使用也是申请人应该注意的问题。
随着颜色组合商标和声音商标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我国的商标保护对象类型越来越丰富,对权利人的保护也越来越完善,但与其他国家相比,仍有很多需要改进之处,如单一颜色商标和气味商标,目前都还未获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这仍需要依靠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来推动相关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