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姚园
【基本案情】
安沃(佛山)特种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于2006年12月11日在第40类“磨光;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金属铸造;焊接;金属锻造;精炼;研磨抛光;研磨加工;碾磨加工;金属处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5774758号“安沃”商标(以下简称“被申请商标”),2010年1月21日核准注册。中化现代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对该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安沃(佛山)特种合金铸造有限公司需提供2014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对该商标的使用证据。
【案件分析】
本案中,被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0类服务上,服务商标提供使用证据相对商品商标来说本身难度较大,同时本案还存在一些特殊问题,例如实际使用中的服务名称与被申请商标指定的名称有差异,使用证据大多为外围的证据而直接使用的证据留存较少。本案答辩人字号为“安沃”,其主营品牌也是“安沃”,答辩人在第40类服务上切实使用了被申请商标,但由于服务项目本身的特殊性,及实际生产经营中的服务名称与《类似服务和区分表》中的服务名称有差异,导致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不是非常完美。
因此,对于本案的撰写及证据整理不能采用通常的方法,除了需要指导答辩人最大化地搜集相关证据外,还需对这些证据进行有序的整理分析,从而证明答辩人在2014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切实使用了被申请商标,还原事实真相,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
【针对以上问题所做的工作】
1.针对实际使用中服务名称与区分表名称不一致的问题
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为“磨光;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金属铸造;焊接;金属锻造;精炼;研磨抛光;研磨加工;碾磨加工;金属处理”,而证据中显示的服务名称主要为“退火;热处理;氧切;动火作业”等。通过对这些证据中服务的专用名词进行检索发现,这些服务表示的意思与被申请商标指定的服务是完全一致的。
退火的含义: 热处理的含义: 氧切的含义: “动火作业”的含义: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答辩人提供的“退火;热处理;氧切;动火作业”等服务实际就是指定使用的“磨光;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金属铸造;焊接;金属锻造;精炼;研磨抛光;研磨加工;碾磨加工;金属处理”等服务。由于答辩人所处行业的特殊性,导致其实际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专用名词与区分表中的服务名称有所差异,这就需要我们对这些专用名词进行检索分析、与答辩人进行有效沟通,来了解这些服务的具体内容。
结合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及合理的分析说明,证明了答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就是对被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使用的证据。
2.对于大量外围证据的有序排列及分析
被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0类“磨光;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金属铸造;焊接;金属锻造;精炼;研磨抛光;研磨加工;碾磨加工;金属处理”,这些服务的真实含义是为他人提供上述服务。还原整个提供服务的过程,可以发现,能够实际为他人提供上述服务,需要几个必备的基础条件:
首先,需要有车间,需要有必备的生产、加工设施;
其次,车间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安全作业许可,需要正常的管理;
再次,为他人提供了服务需要有合同、发票等证据佐证;
最后,对于本案来说,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在2014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内。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对上述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证据搜集,同时对证据进行了有效的整理及分析:
①答辩人提供了安沃厂房的设计方案、厂房照片、采购合同、发货单、设备保养等资料
这些证据中显示了安沃厂房的设计方案、车间通风设计图、厂房照片等,证明了必要的生产、加工车间的存在。提供了金属打磨工具等采购合同、发货单,证明具有日常生产、加工设施。同时提供了设备保养相关资料。
这些证据证明了答辩人的具有正常经营的场所及设备。
②答辩人提供了安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职业病防治院签订的协议、安全作业许可证、外来人员安全培训记录、安沃来访者安全总则、供应商安全作业指引等资料
这些资料是为了证明答辩人持续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所经营的服务内容:
提供的安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的范围为合金铸件和不锈钢铸件的审查与销售,证明了答辩人所提供的服务正是被申请商标指定提供的服务。
答辩人提供的与韶关市职业病防治院签订的合同,约定由该院为答辩人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该证据从侧面证明了答辩人所从事的行业及提供的服务内容是与金属锻造、金属处理相关。
提供的来访者安全总则中,包括了一系列注意事项,其中多项注意事项都是与金属锻造、金属处理时的危险情形注意事项相关的,该证据从侧面证明了答辩人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是与金属锻造、金属处理等相关。
提供的外来人员安全培训记录,该记录中明确说明了“动火作业”必须持证上岗等注意事项,而如前所述,“动火作业”指的就是金属焊接、切割、打磨等可能产生的火焰。
对以上大量外围证据的分析,可以证明答辩人安沃车间具备正常生产、加工的条件并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③金属处理报价单、采购订单、发票、送货单、出仓单、放行条等紧密关联的证据
最后答辩人提供了与所使用服务密切关联的证据,以证明其在指定服务上切实使用了被申请商标。
由于这部分证据较少,需要与前述外围证据结合在一起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证明答辩人在2014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切实使用了被申请商标。
【案件启示】
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在使用证据的提供上是有区别的。商品商标可以直接显示在商品、商品包装上;而服务是无形的,需要服务过程中的载体体现商标的使用,最实际的方法就是从提供服务的各个环节还原商标使用的真实情况。只有把握了商标使用的本来面目,才能更好地搜集整理分析证据,以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这也正是笔者所努力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