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舒艳君
现在专利圈的申请热点莫过于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为此,许多申请人投入大量资本进行研发并实施专利布局,要在这些领域内“砸出水花儿”,积累自己的第一桶金——技术壁垒。
人工智能等技术通常会利用到互联网技术,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系统相关发明专利撰写的问题。系统相关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通常具有多个单体装置,因此,系统相关发明专利的撰写具有与众不同的属性和自身特点。
针对系统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如何撰写或者修改权利要求书等申请文件已经成为专利代理人必须考虑的问题。
下面,本文将从权利行使的角度,针对人工智能等技术的系统相关发明专利,就“执行主体不同”的问题和“多个主体”的问题进行说明。
1.执行主体不同的问题
执行主体不同的问题是指,如果仅着眼于系统的处理动作本身,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方案完全相同,但是双方在处理动作的执行主体上不同。
例如,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方案在执行处理A、处理B以及处理C的动作上完全相同,但是执行处理B的主体在涉案专利中为装置A,而在被诉侵权方案中是装置B。 另外,上述处理A、处理B以及处理C可以是在同一装置A上(例如,终端设备)或者同一装置B(服务器)上执行的动作,还可以是分别在装置A上和装置B上执行的动作。 在权利行使阶段,如果执行主体不同通常不构成字面侵权,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构成等同侵权。因此,在侵权判断阶段,对执行主体不同如何认定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往往会涉及到等同原则的适用。
以下,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执行主体不同”的问题和“多个主体”的问题进行说明。
案件背景: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限定解释为(下划线部分是OA阶段和无效阶段修改、陈述所限定的内容):
(特征a)一种中文词库更新系统,
(特征b)所述中文词库与中文输入模块连接并包括有位于终端设备的核心词典和用户词典,
(特征c)还包括位于所述终端设备并通过网络连接到服务器的同步模块,
(特征d)所述服务器用于保存与用户词典对应的词典数据,
(特征e)所述同步模块使所述用户词典与服务器中的词典数据之间保持同步,
(特征f)保持同步是指:检测服务器和终端的词典数据是否一致,
(特征g)当数据不一致时,会根据数据不一致的具体情况,确定是从服务器向终端更新,还是从终端向服务器更新,
(特征h)根据确定结果进行更新,使得词典数据保持一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同步模块“位于所述终端设备”,而同步模块用于“使所述用户词典与所述服务器中的词典数据之间保持同步”。
另外,涉案专利的图2也表明同步模块位于终端设备(详见下图),而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同步模块位于终端设备以外的服务器侧的实施方式,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了服务器端仅包括用户数据库和网络词典模块。争论要点:
本案涉及禁止反悔原则、功能性特征的认定及其例外情况、以及程序模块类型的装置权利要求的认定及其与普通的功能性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的适用关系等法律实物。
本文主要涉及作为双方的争论点之一的被诉侵权方案是否采用了涉案专利那样的“同步模块”以及“同步模块”的处理动作是否相同。
法院判断: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特征“检测服务器和终端的词典数据是否一致”的检测动作,由同步模块在终端设备执行。
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在终端检测服务器词典数据与终端词典数据是否一致,先进行检查,后发送词典数据,而被诉侵权方案并不具有该特征,被诉侵权方案是点击备份后直接发送数据,发送数据是在检测前进行的。
最终,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诉侵权方案与涉案专利实际保护的方案不同,未落入其保护范围。
具体评析:
根据本案例的判决结论,即使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方案中争论的功能本身相同,但如果法院认定为在实现了该功能的装置是服务器,还是终端设备这一点上不同的话,则判决结果可能不构成侵权。
在获取系统相关发明专利权时,需要注意回避法院的这种认定方式。下面,针对系统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在撰写或者答复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说明。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以及发明内容的描述,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过度强调了现有技术的“用户词典”都存储在本地存储装置,即、下位描述了技术问题存在的具体装置,而没有对现有技术的技术问题进行适当的上位处理。
而且,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同步模块位于终端设备,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很容易被限定解释为,如何利用同步模块来解决终端设备侧同步的问题,而并非是在终端设备侧进行同步还是在服务器侧进行同步的技术问题。
这样,在权利行使阶段,如果被诉侵权方案无法解决这样的技术问题,则很容易被判定为不构成侵权。因此,申请人对现有技术的技术问题的记载一定要十分留意,必要时进行适当的上位概念处理。
同时,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即、在“终端设备”进行中文词组或短语的输入时无法共享用户词典,涉案专利过度主张了一台装置(终端设备)具有所有功能(共享用户词典所涉及的检测、发送以及更新等动作),而被诉侵权方案除了在终端设备侧执行同步动作,还在服务器侧执行另一部分的同步动作。
这样,被诉侵权方案轻易地通过由不同的其他装置执行同步模块的功能来回避字面侵权,因此,专利代理人撰写系统相关发明专利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当考虑避免过度主张一台装置具有所有功能。
另外,结合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附图的图2,申请文件的记载内容均表明了“同步模块”位于终端设备。
据此,法院最终认定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同步模块位于终端,就是限定了在终端发出更新指令。由于涉案专利在终端和服务器都有词典模块,因此最终具体数据的替换是在终端,还是在服务器端都有可能。而被诉侵权方案是点击备份后直接发送数据,发送数据是在检测前进行的,即、没有在终端设备侧执行检测。
因此,专利代理人在撰写系统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当考虑避免过度主张某个处理安装在某个装置的必要性。
根据法院的上述判断,作为个人观点认为,应当在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各处理与其执行主体的多种组合的实施方式。除了执行处理动作的主体之外,同时还要考虑存储数据的装置的多样性,例如考虑撰写能够存储某个处理所需数据的多种装置。
因此,在撰写系统相关发明专利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当考虑给出存在多个装置分担处理的可能性(处理的分散化)、以及给出存在多个装置存储数据的可能性(数据的分散化)。
另外,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也限定了同步模块仅位于终端设备侧,被诉侵权方案很容易通过设置于其他位置的同步模块执行同步处理来回避侵权。
因此,专利代理人在撰写系统相关发明专利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通常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避免限定装置的设置位置,同时在说明书和附图中公开多种设置的方案。
案件启示:
综上,针对系统相关发明专利申请,专利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或者答复审查意见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把握。
(1)避免过度主张一台装置具有所有功能的必要性
(2)避免过度主张某个处理安装在某个装置的必要性
(3)给出多个装置分担处理的可能性(处理的分散化)
(4)给出多个装置存储数据的可能性(数据的分散化)
(5)避免限定装置的设置位置
2.多个主体的问题
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方案中作为系统整体被安装的处理及其执行主体安全相同,但是如果系统所包括的多个装置是由不同的人(主体)持有或者运营的话,存在本文所提到的“多个主体”的问题,即、存在多个侵权主体的问题。
案件背景: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接入认证过程包括步骤一至步骤七,其中,步骤一中的执行主体是移动终端MT;步骤二中的执行主体是无线接入点AP;步骤三中的执行主体是认证服务器AS;步骤四中的执行主体是认证服务器AS;步骤五中的执行主体是无线接入点AP;步骤六中的执行主体是移动终端MT;步骤七中的执行主体是移动终端MT。
争论要点:
被诉侵权方是否构成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共同侵权。
法院判断:
涉案专利系典型的“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该技术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多个主体参与,多个主体共同或交互作用方可完整实施专利技术方案。本案中,由于被诉侵权方仅提供内置WAPI功能模块的移动终端,并未提供AP和AS两个设备,而移动终端MT与无线接入点AP及认证服务器AS系三元对等安全架构,移动终端MT与无线接入点AP及认证服务器AS交互使用才可以实施涉案专利。
因此,本案中,包括个人用户在内的任何实施人均不能独自完整实施涉案专利。同时,也不存在单一行为人指导或控制其他行为人的实施行为,或多个行为人共同协调实施涉案专利的情形。据此,根据专利应用法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诉侵权方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
案件启示:
专利侵权判定采用了全面覆盖原则,原则上要求被诉侵权方案全面覆盖涉案专利。因此,在作为被诉侵权方提供的被诉侵权方案仅覆盖了涉案专利的一部分技术特征(例如仅执行了步骤一、步骤六以及步骤七)的情况下,通常不构成直接侵权。
但是,如果未被执行的处理动作由第三方实施,这就可能会形成共同侵权。因此,以多个主体为前提撰写的系统权利要求或者方法权利要求还是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但是在权利行使阶段的具体操作还有很多不确定性(例如,存在“多个主体”的问题)。
对此,通过撰写单侧的系统权利要求或者方法权利要求(不撰写出执行主体),可以避免多个侵权主体的问题。例如,权利要求中把与其他装置通信的通信处理,作为请求保护的装置的一部分来撰写。
最后,借用最近专利圈流行的一句话结束本文,“那么多钱砸进去,我就不信砸不出一个水花儿”,还真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