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张嘉欣
您喜爱“无印良品MUJI”的产品吗?您在逛街时是否遇到过两家门店风格相似、产品设计雷同的“无印良品”?近期,“无印良品”商标侵权纠纷案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网络上出现了很多类似“无印良品输掉官司,以后在中国或只能叫MUJI”的传闻。那么是否果真如此,“无印良品MUJI”以后在中国只能叫“MUJI”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在此略作解析。
案情简介:
“无印良品MUJI”是由木内正夫于1980年创始于日本的品牌,其本意是“没有标签的优质商品”,“无印良品MUJI”以其简约、自然的风格和设计理念获得了大批忠实的消费者。
1999年11月17日,“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以下简称良品计画)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无印良品MUJI”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20、21、26、35、41类商品或服务上,却未申请在第24类(纺织品、床上用品、毛巾等相关产品)商品上注册“无印良品MUJI”商标,这便让一些商家有了可乘之机。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七彩云”,是否会构成近似商标,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2000年4月6日,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实业)申请注册第24类第1561046号“ ”商标,指定商品为“棉织品; 毛巾; 毛巾被; 浴巾; 枕巾; 地巾; 床单; 枕套; 被子; 被罩; 盖垫; 坐垫罩”。2004年,南华实业将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棉田),经有效续展,该商标目前有效期至2021年4月27日。2011年,北京棉田授权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无印)在中国独家使用有关商标。此后,北京棉田、北京无印与良品计画便围绕“无印良品”商标侵权纠纷案展开了长达数年的拉锯战。
2017年12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691号案件中,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即北京无印立即停止对良品计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国产进口羊毛被、天空丛林纯棉枕巾、森林方面浴巾三件套、梦想dream方面浴巾三件套商品及外包装纸上使用含有“muji”文字的企业名称;自判决生效十日内,北京无印在“天猫商城www.tmall.com”、“京东商城www.jd.com”上发表为期三十天的声明,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给良品计画造成的影响。[1]
2017年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764号案件中,北京棉田提出良品计画停止侵犯第1561046号、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权的行为,经审理,法院判决良品计画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和商品宣传推广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标识,侵害了北京棉田、北京无印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良品计画应停止侵害行为。[2]
案件分析:
根据大多数消费者的第一印象,“无印良品”的确是日本品牌,为什么良品计画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第1561046号及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权一审案件中会败诉呢?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众所周知,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种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别,将所有商品和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就形成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而良品计画于1999年在我国提起的商标注册申请中,唯独没有在第24类商品上进行商标申请;
其次,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为: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南华实业早在2000年4月6日就向商标局提起了对“无印良品”商标在第24类的申请注册,而良品计画直到2002年4月12日才在第24类提起“無印良品MUJI”商标的申请注册;
再次,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只能在商标的注册国享有商标权,在其他国家不享有商标权。因此,即使“無印良品MUJI”在日本、英国等国家成功获得注册,并不代表其在我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就目前的法院判决来看,良品计画是否正如新闻中提到的、在我国真的不能使用“无印良品”商标呢?答案是否定的。11月1日,良品计画在新浪微博的官方账号中也就此事发布了一则声明。
声明中指出,“无印良品”是1980年由良品计画当时的母公司株式会社西友所创立的自有品牌,目前拥有国际分类1~45类的几乎所有商标。本次商标纠纷案件所涉及的是第24类“无印良品”商标,主要涉及织物、布、毛巾、床罩等商品。目前,良品计画在第24类商品中仅对“窗帘”一项商品拥有商标权。也就是说,良品计画除“床罩、毛巾”等一部分商品以外,仍可以继续在中国大陆正当使用“无印良品”商标。
案件启示:
我国商标申请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它是以申请注册作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而在先使用不能作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即使商标使用者已经在商业上使用某一商标,如果没有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也不能获取商标专用权。所以,申请在先原则只对最先申请商标注册者认定其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法律结果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那么,企业应如何应对商标遭遇抢注呢?
首先,在开拓市场之前,先行进行商标注册。企业应该建立起重视商标的保护意识,在进军其他国家地区前,应做好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布局,尽早申请在相关类别上的商标注册。
其次,对于已遭遇抢注的商标,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印良品”遭遇抢注一案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同时企业为维权还承担了本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和诉讼压力。
商标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注册不仅是不现实的,同时也是没有必要的,但是企业在国际化的道路上,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企业的商标战略也必须国际化,同时具有前瞻性。否则,企业必然在推进国际化的进程中深陷商标纠纷的泥潭。
参考文献:
[1] 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