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部 孙晓红
当一件专利同时存在相应的产品和方法权利要求时,后者因举证难等原因在专利诉讼中的价值不如前者大。但在特定情况下,方法权利要求具有产品权利要求所无法比拟的价值。在此,将方法权利要求简单区分为用途权利要求和工艺权利要求。
1. 用途权利要求具有产品权利要求不能保护的范围。专利权用尽原则,只适用于产品权利要求而不适用于方法权利要求。该原则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换言之,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授权被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即丧失对该专利产品进行再销售、使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因此,专利权用尽,也被称为首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doctrine)。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一般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便于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防止专利权对国内商品的市场流通造成阻碍。专利权用尽是针对每一件合法投放市场的具体专利产品而言的,它并不会导致该项专利权本身效力的终止。因此,专利权用尽的准确含义应当是:专利权人对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不再具有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在中国,专利权用尽在专利法中的表述为: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侵犯专利权。
例如,一件专利中包含一个新产品的产品权利要求和使用该新产品的用途权利要求,那么权利人将该产品售出后,因权利耗尽就不能利用产品权利要求限制下游厂商使用该产品了,但此时用途权利要求就能派上用场了,即禁止下游厂商实施用途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行为。
举例:一件专利中包含一个新产品的产品权利要求——一种三维多孔石墨烯,和使用该新产品的用途权利要求——三维多孔石墨烯可作为超级电容器电极材料进行应用,当售出的三维多孔石墨烯用于超级电容器电极材料时,就会造成侵权。
2.工艺权利要求具有延伸保护,其保护范围延伸至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方法专利,实施专利的行为除了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外,还包括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者即所谓的“延伸保护”。一般认为,专利法意义上的方法包括制造方法、作业方法、用途等,但只有对制造方法才能够享受延伸保护,因为只有这类方法才能产生专利法意义下的产品。对于其它方法,实施专利的行为仅仅是“使用该方法”。
举例,一种减速机油封套硬化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对油封套需要硬化的部位进行碳化钨热喷涂。该方法延伸保护一种通过该方法获得的减速机油封套。
当侵权产品在第三国生产,权利人仅在本国有涉及生产工艺的方法专利而第三国没有相应专利时,方法权利要求的延伸保护可具有一定的“域外效力”。也就是说,权利人可禁止将在第三国生产的产品进口到本国,即使该产品在第三国是合法生产的。
3.某些产品属于不可专利的主题,那么就只能通过方法权利要求来保护。比如动植物品种不是可专利的主题,但方法权利要求却是允许的,如获得一种新型西红柿的种植方法。同时,由于前述的延伸保护,这样的方法权利要求实践中可以达到保护所获得的动植物产品的目的,尽管动植物产品从法律的严格意义上讲不受到保护。同样的道理,某些方法是不可专利的,而对应的产品却可以,如疾病的治疗方法不能获得专利保护但药品本身可以。在此意义上,产品和方法权利要求具有互补性。
总之,产品和方法权利要求各有其存在的意义,应具体发明具体分析。建议分析潜在的侵权人的各种可能侵权行为,撰写时用权利要求(无论产品还是方法)尽量涵盖每一个侵权人的每一个行为,从而获得更全面的专利保护。
4.另外,有一些发明本身就是方法。如一些涉及控制、检测参数的策略,强行用产品来保护权利也会打折扣,甚至有一些不适用于产品保护,例如,适用于已有产品的改进的生产方法。方法权利要求确实存在取证上的难度,但不是无法解决,方法保护当然是有意义的。
举例:一种洗衣机皮带盘松动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检测洗衣机的电机的负载参数;
若满足条件a或条件b,则皮带盘松动;
其中,所述负载参数与所述电机的负载成正比,所述条件a为在第一时间段内所述负载参数的增大量小于第一预设值,所述第一时间段位于所述电机的加速旋转阶段;所述条件b为在所述第一时间段之后的第二时间段内,所述负载参数的增大速度大于第二预设值。该发明创造就只能通过方法权利来保护。